的社区矫正部门、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抄送人民检察院。罪犯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院应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并将批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服刑的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活动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裁定或决定不当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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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危害社会。因此,明确将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在徇私情,或者其他谋取私利等动机的驱动下实施的行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具体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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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危害社会。因此,明确将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在徇私情,或者其他谋取私利等动机的驱动下实施的行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具体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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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就不构成舞弊。至于其因徇私而不履行概括性监督、建议职责,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 三、如何理解予以减刑、假释、 人员徇私对有关情况进行隐瞒,是否构成本罪?另外,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狱后,违反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应予收监,或暂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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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管制、 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负责交付执行;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法院负责交付执行。对于被裁定假释、批准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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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依法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达13275人。现实中,不当暂予监外执行主要表现为: 一是以权钱交易而违规决定 。 其五,日常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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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 服从管理监督,以争取公安机关及时为自己报请减刑、假释。因此建议立法明确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建议,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向当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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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厅(局):对于在监外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下统称监外罪犯),依照法律规定,加强监督考察 ,应限制其活动范围并界定其所在地域,明确宣布:(一)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允许离开所在地域外出经商;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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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下统称监外罪犯),依照法律规定,加强监督考察工作,是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预防、减少 应限制其活动范围并界定其所在地域,明确宣布:(一)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允许离开所在地域外出经商;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罪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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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 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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