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金斯教授坚持认为:法律并不反对对那些具有引起社会厌恶的身份的人给以惩罚。此外,认同者亦对身份犯的行为性持否定态度。如道格拉斯N胡萨克教授以一个外国人处于在 共犯从属性学说认为,共犯对于正犯具有从属性,即共犯的成立及其可罚性,以存在一定的实行行为为存在前提,因此,只有在正犯已经构成犯罪并且具有可罚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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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教唆之加功而得以侵害法益,所以教唆犯之教唆乃是由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中有教唆犯的作用始可为刑事处罚,此教唆犯的可罚之处。这才是教唆犯的本质所在。 法秩序需要确证其存在及自身权威,受到侵害的公众法感情需要抚慰,那么此时必须对教唆犯的行为予以否定,从而使正义的法在否定之否定中得以恢复确证。当然,在被教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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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认为既然行为人基于共犯关系实施了实行行为,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脱离者脱离前的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性就不能否定,所以没有作为预备罪或者未遂犯考虑 犯罪的,脱离者对于脱离前的行为承担中止犯的责任,不对脱离后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些场合,是因为脱离者的行为与其他共犯人的实行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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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把甲视作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而对乙的实行行为起到了实质的重要作用,因此也认定为正犯。 [12]无论甲的行为是教唆还是共谋,这两种形式 兴良教授认为,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不可能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实行行为。 [14]支持者如马克昌教授认为,对此不能一概否定,无身份者能够参与真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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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教唆之加功而得以侵害法益,所以教唆犯之教唆乃是由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中有教唆犯的作用始可为刑事处罚,此教唆犯的可罚之处。这才是教唆犯的本质所在。 法秩序需要确证其存在及自身权威,受到侵害的公众法感情需要抚慰,那么此时必须对教唆犯的行为予以否定,从而使正义的法在否定之否定中得以恢复确证。当然,在被教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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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教唆犯的性质虽然有从属性说、独立性说、两重性说以及两重性否定说之争,但以两重性说占主导地位。具体而言,新《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的教唆犯, 教唆者已形成了共犯关系,共同教唆犯的成立,不仅要有教唆之故意和教唆的行为,而且还要有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之间所具有的因果关系。如果不承认这一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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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等诸种行为模式与直接正犯一样,均属于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的人,在规范价值上并无区分之必要。[2]以扩张正犯概念作为理论前提,在共犯立法模式上 。至于违法性与有责性层面则需要进行具体、个别的判断,而不能从属于正犯进行一体辨别。所以,针对加功于正犯者的正当行为的场合,例如教唆医师实施正当外科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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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第243页。 [4]参见注[3],第244页。 [5]Roxin教授认为,虽然某人看上去只是实施了犯罪支配意义上的帮助或者教唆行为,如果他是那个负有特别义务的人, 16],第747-749页。 [23]参见[日]十河太郎:《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性》,王昭武译,王崇敏、陈立风主编:《法学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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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例,如果购买人B只是单纯地实施购买行为,则购买行为既非X罪的实行行为,也非X罪实行行为的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从而购买人B与贩买人A不能构成 理论同样存在不同见解:(1)否定说:主张既然刑法分则只是规定了处罚集合共犯中的部分参与人,这就意味着刑法限定了处罚参与集合共犯行为的形态,从而对于法定形态以外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4238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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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摘要】间接正犯之所以是正犯,是因为利用人假他人之手实现了自己的犯罪目的,完全具备正犯的实行行为性。利用人是否成立间接正犯,取决于被利用人是否支配了 的判例。[35] 笔者认为,所谓正犯后的正犯应当被否定。。以上述案件为例,巴所实施的杀人行为当然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只是乙将丙误认为甲,存在认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392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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