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和第三人都要承担责任。这是个很隐藏的条款,但是现实意义非常强。比如中石化雇一个油罐车运送高度危险物,车翻了,很多人死亡,谁是污染人?中石化,运输人是 什么,是不是没事可做了?其实事情很多。刚才杜庭长说到最高院任务的时候,说到这是一个宣传和学习的问题。我作为学者,除了宣传和学习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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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一审被告恶意怂恿下,才将上诉人列为被告的,该说法与事实不符,曾少锋起诉列谁为被告或法院追加谁为被告,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四分公司列为被告,不等于中建二局二建第四分公司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无理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王钦跃口头答辩称:上诉人称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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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动),将被害人人扔到路基下。因怕被人发现,两人走下路基,抬着被害人继续往下拖了几米。王涛又持石头朝被害人砸了几下,并用石头将被害人 责任阻却事由,还是仅仅限于刑法有规定时才是责任阻却事由等,都是存在分歧的。尽管如此,日本的判例和理论均认同期待可能性,这是毋庸置疑的。(陈兴良:《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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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高度危险活动中,并不问造成损害的活动是否应该尽到注意,而要问谁要赔偿已经造成的损失,谁要支付已经造成的损失。例如,在格林诉石油总公司一案 还是因高度危险所致,因此不应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至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是应按照“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的规则,而作为加害人的免责条件,还是应当作为减轻责任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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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很值怀疑的。但在抛掷物责任场合,虽然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是确定的,但其与业主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存在的,受害人根本不能证明是谁的行为使自己遭受了损害。若 的! 诚然,人是目的,对人予以高度的关怀也是法律的终极目的。但这一目的更多的是与社会发展的水平、国家的责任相联系的,国家可以通过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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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很值怀疑的。但在抛掷物责任场合,虽然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是确定的,但其与业主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存在的,受害人根本不能证明是谁的行为使自己遭受了损害。若 的! 诚然,人是目的,对人予以高度的关怀也是法律的终极目的。但这一目的更多的是与社会发展的水平、国家的责任相联系的,国家可以通过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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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的二岁男童马超砸中头部,造成死亡后果,不能判明是三名无行为能力人中谁的行为所致,故判决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 这一判决正是应用了 这种分摊的规则,其实就是大陆法系所说的共同加害人之间的追偿权。 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个整体的责任,不论谁承担这个责任,都是一个责任,而不能把这个责任分割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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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法承担向市场提供金融服务的巨大责任。比较流行的用语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里,似乎“庙”才是信用唯一可靠的基础。他们没有到五台山去看过吗?在真实世界 收入和利润就归了谁。这当然值得争一争,要比输赢。我们讲的“市场竞争”,其实是一套独特的竞争的规则。大家要争“卖”的机会吗?谁的要价更低,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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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甲方的陈述: 两个同事,就以甲乙来说吧,甲一个东西丢了问在同一个班组的乙有没有看见,乙说我没帮你看着,甲又问了其他人都说没看见,甲 把乙摔倒地上没再打乙,然后有人把他们拉开,乙觉得吃亏了拿起边上的板凳砸甲,第一次给拉的人挡住没砸到,第二次又砸过去,甲反手接过推回去,结果乙的鼻梁给砸中,鼻梁骨砸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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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观众产生打打试试、就算不是剧中人的,看看到底是谁的号码、只要是和我的偶像有关的,我都要探探究竟的念头,并循着这一念头拨打号码或发送短信, 产品,此条规定构成了《产品质量法》第4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例外。从解释论上而言,这是在产品责任上通过施加观察义务规定了一项过错责任制度。 五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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