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百家争鸣,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不外三种主张: (一) 否定说 这种学说认为,物权行为莫须有。有的学者认为这一理论 严重歪曲了现实法律生活过程,对于法律适用有害无益 可以解决复杂多变的现实问题的,特别在大陆法系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体系下,物权行为更不可否认。崔建远先生在《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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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相对人的这一意思,请求权断不会实现。因此,这种可以依据权利人意思独断地实现的支配权,在法律上被称为绝对权、对世权、排他权等;相反,只能向相对人 当事人去登记呢?合同在登记之前是无效的,当事人为什么要接受它的约束呢?所以担保法的规定,既违背了物权与债权相互区分的法理,也造成了鼓励当事人违约的消极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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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上,浪漫主义者继承了黑格尔关于诗歌/散文的区分,认为在他们那个时代,人们已经不能诗意地塑造生活,人类陷入了可怕的“散文化”。[54]浪漫诗人普遍相信诗的力量, 文本的注释,以奇诺和巴尔多鲁为代表的注释法学家在前期注释的基础上,开始提炼法律概念(如物权与债权的概念),归纳基本规则,抽象一般原则,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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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德国民法典所创设。[①]其原因,与德国民法将物权与债权严格区分有直接关系。但在此之前,罗马法及法国民法诉讼法上有关保护所有权的各种诉权,实际上早已形成了物权 甲有过错,故乙应当胜诉。而后三种请求,都可能被视为构成损害赔偿(债权请求权),因损害基于不可抗力造成,故受害人乙应当败诉。此种处理,荒唐至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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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的意义上发生效力,还是在物权的意义上发生效力,从而最终产生债权或者物权。所以只要在理论上承认物权与债权的划分,承认法律行为理论,就必要会导出债权 无视无视物权行为存在之客观性,并否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他们不承认其无因性的理由是:一是认为物权行为理论不区分第三人善意或恶意而对其进行一体保护,超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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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也存在三种观点,即:无意义论,知识产权说、债权说及物权说。笔者否认无意义论。同时,认为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说也是不妥当的,理由如下:首先,虚拟物品在 在传统民法上,物权与债权是严格区分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权利类型的多样化,二者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由此带来了物权与债权的相互渗透以及分界的模糊,这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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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的效果,公示所表现出来的物权状况与事实不符,此时公示不具有公示力。 物权形式主义区分原则是双向的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作为两个具有完整意思表示 页。 [48]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261页。 [49]孙宪忠: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载《法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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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有属性的确认,才有了物权与债权分野、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差异及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分立,因此,物权绝对原则应为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各国物权法上无论是否明定 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第465页。 [51] 孙宪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52]孙宪忠: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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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有属性的确认,才有了物权与债权分野、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差异及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分立,因此,物权绝对原则应为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各国物权法上无论是否明定 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第465页。[51]孙宪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52]孙宪忠:“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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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示的效力评价。 (一)债权合同的效力评价 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下的区分是双向的区分,因此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之间成立与生效的判断相互独立,很好地区分了债权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6-101页;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6、29页;王泽鉴:《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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