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采取强度过大的方法,不是教唆犯,就会成立间接正犯。”[30]关于不作为是否可以构成教唆,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肯定说认为不作为 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4-275页。[59]参见吴振兴:《论教唆犯》,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3-85页。[60]参见:马克昌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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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 条第2 款规定的是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仅具有独立性。17 论者指出,如果想使狭义教唆犯具有从属性这一正确的理论立场在我国刑法中得到贯彻, 原则处理,因为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使用时,与直接侵害法益的单独正犯没有区别,为了避免处罚上的不适当,因此间接正犯的概念才有了存在的意义。18 既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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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甲根据平常与乙交往的经验判断乙应是成年人,而实际上乙才13岁,属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甲是构成间接正犯呢?还是教唆犯呢?显然 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往往企图通过收买被害人,让被害人向法庭作证,表示其是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以期被告人获得无罪释放。被害人在收取钱财后,向法庭作了伪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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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否则,相当一部分的行贿行为就可能被认为属于行贿罪的正犯与受贿罪的共犯的想象竞合而排除行贿罪的适用,导致行贿罪罪名部分虚置。因此, ,公务员教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妻子收受贿赂的,双方是作为教唆犯、帮助犯,还是作为正犯、帮助犯,或者间接正犯、帮助犯,抑或作无罪处理?就第二个问题而言,既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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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甲根据平常与乙交往的经验判断乙应是成年人,而实际上乙才13岁,属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甲是构成间接正犯呢?还是教唆犯呢?显然 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往往企图通过收买被害人,让被害人向法庭作证,表示其是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以期被告人获得无罪释放。被害人在收取钱财后,向法庭作了伪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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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法益不会造成需要刑法处罚的抽象危险,不能将表现教唆者犯罪人格的行为与正犯的实行行为同等看待,对这种教唆者不应进行处罚。惟其如此,才能在教唆未遂 ,对于行为人利用未成年人的行为而遂行犯罪者,理论上可以成立间接正犯,也可以成立教唆犯。此时,便需要借助共犯从属性理论,从犯罪支配的立场来判断应成立(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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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所以,总则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的规定,便成为了刑罚扩张事由{1}。 限制的正犯概念存在诸多缺陷。除了饱受批判的无法说明间接正犯的问题外,在 。以下将结合支持双重分类法的学者的观点逐步说明。 (一)主张双重分类法的理由 正因为通说认为分工分类法主要只能解决定罪问题,而作用分类法只能解决量刑问题,就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75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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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所以,总则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的规定,便成为了刑罚扩张事由[1]。 限制的正犯概念存在诸多缺陷。除了饱受批判的无法说明间接正犯的问题外,在 。以下将结合支持双重分类法的学者的观点逐步说明。 (一)主张双重分类法的理由 正因为通说认为分工分类法主要只能解决定罪问题,而作用分类法只能解决量刑问题,就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52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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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则构成规范性障碍。坚持教唆行为实行行为性的立场,并不妨碍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具体认定。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就目前观点而言,教唆行为的从属性是指,在 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类质性,则显得较为妥当。 (22)参见魏东著:《教唆犯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2-99页。 (23)[德]冈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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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则构成规范性障碍。坚持教唆行为实行行为性的立场,并不妨碍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具体认定。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就目前观点而言,教唆行为的从属性是指,在 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类质性,则显得较为妥当。 (22)参见魏东著:《教唆犯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2-99页。 (23)[德]冈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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