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教授是赞成主观说的,他认为,在确认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时候,作为价值评判的因素,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对于客观因果关系的预见及其预见可能性上。如果具有预见或者预见 里,都有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问题是对加重结果,教唆犯与正犯所持主观心态不一致时,如何认定未遂?这可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1、未遂犯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7178.html -
了解详情
结果,都只是该种犯罪客观方面作为结果的要件,不是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 加重结果与基本犯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基本 书,第88页。 ○27参见前引○17,马克昌书,第657页;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4页;前引○12,吴振兴书,第9192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1191.html -
了解详情
实行为了回避危害结果所必需的目的的操纵,而却实现了与构成要件该当的结果有纯粹因果关系的行为。??〔9〕??(四)关于构成要件?传统学派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而 犯为某种作为的情形也适用。即,对于不作为犯也仅能命令其实行在目的上可以支配的行为。刑法规范所命令或禁止的,虽是所谓构成要件,但此构成要件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5656.html -
了解详情
为了回避危害结果所必需的目的的操纵,而却实现了与构成要件该当的结果有纯粹因果关系的行为。??〔9〕?? (四)关于构成要件? 传统学派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而 犯为某种作为的情形也适用。即,对于不作为犯也仅能命令其实行在目的上可以支配的行为。刑法规范所命令或禁止的,虽是所谓构成要件,但此构成要件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7001.html -
了解详情
良教授是赞成主观说的,他认为,在确认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时候,作为价值评判的因素,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对于客观因果关系的预见及其预见可能性上。如果具有预见或者预见 情形里,都有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问题是对加重结果,教唆犯与正犯所持主观心态不一致时,如何认定未遂?这可分两种情况来讨论:1、未遂犯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331.html -
了解详情
为了回避危害结果所必需的目的的操纵,而却实现了与构成要件该当的结果有纯粹因果关系的行为。”??〔9〕??(四)关于构成要件?传统学派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而 犯为某种作为的情形也适用。即,对于不作为犯也仅能命令其实行在目的上可以支配的行为。刑法规范所命令或禁止的,虽是所谓构成要件,但此构成要件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03.html -
了解详情
行为根本就不具有相同的性质,它根本就不能作为肇事行为的一部分而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就刑法因果关系来讲,最浅显不过的道理是原因总是在前,结果总是在后 肇事已经构成。在这种情况下,还把教唆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那就等于认定教唆行为是交通肇事的原因。这样一来,在因果关系上岂不成了结果在前,原因在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31606.html -
了解详情
行为根本就不具有相同的性质,它根本就不能作为肇事行为的一部分而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就刑法因果关系来讲,最浅显不过的道理是原因总是在前,结果总是在后 肇事已经构成。在这种情况下,还把教唆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那就等于认定教唆行为是交通肇事的原因。这样一来,在因果关系上岂不成了结果在前,原因在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30976.html -
了解详情
行为根本就不具有相同的性质,它根本就不能作为肇事行为的一部分而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就刑法因果关系来讲,最浅显不过的道理是原因总是在前,结果总是在后 肇事已经构成。在这种情况下,还把教唆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那就等于认定教唆行为是交通肇事的原因。这样一来,在因果关系上岂不成了结果在前,原因在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30891.html -
了解详情
的理解形成不同的结论。现在德国存在直接性的探讨,直接性要件是作为相当因果关系的判定因素还是作为判断过失的因素,仍旧存在争议,但达成一致的是:直接性要件 发生加重结果危险的行为,但存在的担忧是危险的判断标准过于抽象,就会面临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一样的困境。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5097.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