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元,合计418 490.52元。 以上事实,有《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借款借据、《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登记证明、欠款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字第145590号)依法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王琦、王恩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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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原告与被告刘和平、河南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均为 : 一、被告刘和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117829.66元,利息2706.91元,罚息56.1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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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马驹桥支行与杨发元、颐西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马驹桥支行依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但杨发元自2008年6月26日起未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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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马驹桥支行与程立红、颐西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马驹桥支行依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但程立红自2008年6月26日起未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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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 农业银行西城区支行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个人住房按揭合同;证据二、借款借据;证据三、欠款清单。 刘国立在一审中答辩称:认可欠款 约定审理本案,是适用法律错误。5、根据《个人住房按揭合同》第十条第5项以及第一条释义第4项的约定,在抵押登记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农业银行西城区支行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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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有关资料原件交马驹桥支行代为保管之日止;保证期间,如胡亚明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任何一期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马驹桥支行有权要求颐西公司就胡亚明 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马驹桥支行与胡亚明、颐西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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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证据材料:《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住房抵押合同》、贷款转存凭证、贷款指标通知单、债权转移说明、提前 一、被告陈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借款本金三十万七千八百五十一元八角六分,及截止二○○八年四月八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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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张茂华答辩称,承认马驹桥支行所诉事实,同意延期给付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及违约金。 颐西公司答辩称,承认马驹桥支行所诉事实,同意 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马驹桥支行与张茂华、颐西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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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张瑶定答辩称,承认马驹桥支行所诉事实,同意延期给付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及违约金。 颐西公司答辩称,承认马驹桥支行所诉事实,同意 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马驹桥支行与张瑶定、颐西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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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有关资料原件交马驹桥支行代为保管之日止;保证期间,如马涛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任何一期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马驹桥支行有权要求颐西公司就马涛 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马驹桥支行与马涛、颐西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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