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登记对抗主义 主张所有权保留有的须登记,有的无须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折中主义将意思成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结合在一起,以标的物类别为 主义,以与这些客体的物权变动要件相对应。(2)当所有权保留的客体为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一般动产时,可借鉴意大利民法典的作法,规定价值在一定金额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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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从而最终使财产交易秩序陷于紊乱境地。足见物权的公示制度具有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双重作用。[8] 《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物权 制度上不能不考虑到动产交易与不动产交易的不同特点以及占有和登记簿作为公示方法的不同特点,因此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各自独立为宜。 所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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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故信托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由于信托财产在事实上为受托人占有和控制,故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维持主要是通过区别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 的不公,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占有瑕疵由受托人承继,以此作为特别规范排斥民法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如《日本信托法》第13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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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大陆法系国家也形成了大量旨在保护合理信赖的原则与制度。如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德国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保护信赖原则或信赖责任原则。[③] 民法对合理 状态、地位的存在,或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引起的。如善意取得通常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即基于权利人的意志把其物品交给他人管理的物,而不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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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从而最终使财产交易秩序陷于紊乱境地。足见物权的公示制度具有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双重作用。[8] 《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物权 制度上不能不考虑到动产交易与不动产交易的不同特点以及占有和登记簿作为公示方法的不同特点,因此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各自独立为宜。 所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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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的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的行为,。比如一幢房屋买卖,人们在习惯上想到它是债法 对第三人提起债权侵害之诉。至于适用不当得利制度对出卖人是否真的不公平以及善意取得能否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问题,则有待进一步讨论。就肯定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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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ld gehort demjenigen der er besitzt)。也即是说,货币之所有权与货币的占有融为一体,不可两分,这是自货币产生以来亘古不变的规则。此一 。货币贵乎流通,并于流通过程中完全湮灭其个性,因而于现实支配(占有)之外,若谓尚有法律的可能支配(所有权),实属不可想象。 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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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这种认识。但本人认为,债权人只要是因正常的业务活动而占有与其债权有牵连关系的他人之动产,即可产生留置权,根本无须也不应该限定留置权人必须为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5]在可能发生留置权的法律关系中,要求债权人事先审查债务人送交的动产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或有无处分权,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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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内、额度内行使持卡人应有的透支权,并且能够如期归还的透支行为。不当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双方约定,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规定的 归还的。它虽然违反了约定,但是在行为结果上不是故意侵犯或占有他人的财产,所以属于善意透支。《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各发卡银行允许持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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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拥有票据权利,而不再认可原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即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日本票据法第16条规定,汇票占有人依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权利时,视为合法的持票人 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项规定的另一面含义,即为善意取得的规定。 (四)、给付票据对价 对价(CONSIDERATION),又叫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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