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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导致了民法典总则成为民法立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法律行为理论就无法建立;如果法律行为理论无法建立,则民法总则理论也 后方可取得对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的问题。如果没有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撑,原则就会像空中楼阁,没有基础,很容易导致理论研究上的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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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如本文前述,代理部分之表见代理制度;物权领域之物权变动原则;债法范围之债权表见让与制度,等等[27].民法上的各种“表见” 民事法律行为》,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⑤]谢在全:《民法物权论》,6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⑥]龙卫球,中国政法大学本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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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权利担保瑕疵等制度的矛盾就无法调和,容易导致民法体系的混乱”[3] 而承认“物权行为”,则有利于我国在民事立法体系上的配套和协调,发挥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 后方可取得对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的问题。如果没有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撑,原则就会像空中楼阁,没有基础,很容易导致理论研究上的逻辑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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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 其次,物权行为理论使物权原则得到贯彻。绝对权的物权与作为相对权的债权贯穿于一个交易过程的始终 教育出版社,1992年2月版,第56-71页。 [11] 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J), www.civillaw.com. [12]梁慧星《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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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物权法草案审议稿”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应属正确。 发生问题的是,不动产物权之存在及其变动的机关由谁任之?对此问题,至少有三种意见:一是 的权利不符,但对于信赖此表征的人也不生任何影响,此即德、瑞抵押权原则。按照德国民法,不仅抵押权而且就是流通性抵押权中的债权如果在登记簿册上进行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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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促进物的流转的内容,但是,这两个原则并不能代替交易便捷与安全原则原则是基于物权的支配性特征而引申出来的,它是物权法定 法定的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情形。[7]的确,背信弃义的一方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如果是因为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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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的公信力,或者说仅从消极方面涉及公信力。无因性原则的优点在于强化了物权原则,从积极方面保障公信力,从而强化了对第三人的保护 理论,当然,也不乏肯定者。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民法开始逐步接受物权行为理论所确定的法律规则。例如,l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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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所有人可依不当得利制度向让与人请求返还。[6] . 三、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理论比较 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的法律规则。事实上,商品交换关系内在地 人的保护。但是,有学者提出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法中的原则可以取代物权行为理论,进而论证物权行为存在没有必要。 罗马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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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护。但是,有学者提出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法中的原则可以取代物权行为理论,进而论证物权行为存在没有必要。 罗马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目的 ,也可能反而是较佳的选择。”[14] 综上所述,我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够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我国民法典应当选择这一制度。 注释: [1] 孙宪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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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允许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设定质权,违反了物权法的原则。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占有和交付为公方法。而这里的占有和交付系指直接占有和现实 国家或地区,一般均不顾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效力,而例外确定留置权优先于动产抵押权的原则。典型的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9310条规定:如果任何人在正常的业务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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