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通过考察国外及我国古代刑法与遗失物制度的有关规定可知,民法上的遗失物在适用我国侵占罪中关于遗忘物的相关规定时存在着不合理性。刑法上的遗忘物应与委托他人保管 行为,而是针对较拾得行为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该行为的性质应当与背信型的侵占行为相当。王作富教授在其《略论侵占罪的几个问题》中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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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天经地义的事情,从而对子女的婚姻进行包办,当子女不从时,就采用捆绑、毒打甚至抢婚等暴力行为逼其就范。这些行为在我国刑法上被规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92页。 [11]朱华荣:《略论刑法中的罪过》,载甘雨沛主编《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9-66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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谴责、非难。如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代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19]该学说的缺陷 又指出了其作为一个实体的实在性。我国台湾也有学者认为:责任者,义务人违反其义务(包括行使权利应遵守之义务) 时,在法律上应有之负担也。[28]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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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严重危害性,我国刑法将这种预备行为独立化,规定为犯罪,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的预防犯罪功能,以期将恐怖活动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第三,在行为方式上,新刑法借鉴 中大部分人在同等情形下都会这样干的行为,不能宣布为犯罪。这是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要求”。(注:李立众:《略论被迫行为及其借鉴意义》,载《刑事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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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不易找回。(注:王作富:《略论侵占罪的几个问题》,《法学杂志》1998年第1期。 )刑法之所以没有将侵占遗失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是缘于刑法有区别于 年的刑法典虽然并未开宗明义地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且规定有类推制度,但在刑法理论上,通说仍认为我国刑法基本上是以罪刑法定为原则的。据此,上述两个总则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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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皮包的占有,亦不存在甲对皮包占有的丧失,因此对于司机的行为可以认定盗窃。总的说来,刑法中的占有一般是指强调空间关系上对财物的管领之力,但并不绝对排除观念 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载《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陈立:略论我国刑法的的目的犯,载《法学杂志》1989年第4期。 [11]参见陈兴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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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作为吸收犯,认为这样做有违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客观上只有一个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从而只符合了一次故意 姜伟.犯罪形态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357. [13]阴剑锋.略论吸收犯[J].法学家,1998,(6). [14]莫晓宇.吸收犯认识新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750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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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作为吸收犯,认为这样做有违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客观上只有一个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从而只符合了一次故意 姜伟.犯罪形态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357. [13]阴剑锋.略论吸收犯[J].法学家,1998,(6). [14]莫晓宇.吸收犯认识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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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则构成既遂,否则,危害列车运行安全行为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或者不构成犯罪。该观点的主要依据在于,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是以既遂为模式的,因此, ,也规定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在处罚上均以既遂犯为参照进行处罚。而这种规定,恰恰说明了我国刑法分则是以既遂为模式的,否则,在对犯罪预备、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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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范围内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趋同刑事政策背景下,刑罚轻缓化的提倡理应成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笔者将在此文中对刑罚轻缓 的一种习惯、一种生活需要。只有法观念的唤醒和强化才能够使法律上的行为有一个可靠的保障[3],对犯罪人处以轻缓的刑罚,其深刻哲学根据在于体现着人道主义精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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