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占有原所有人的财产。无论是哪种原因的占有,这种占有都会使第三人产生信赖,这是基于占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原则,即推定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 评析与思考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 占有)「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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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利益而占有,而买受人已履行其义务,获得对卡车的自主占有,且其被推定为善意,故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成为该卡车的合法所有人 ,占有人无须证明其受让该动产的权利证书。与此同时,占有人所持有的权利证书如果存在瑕疵,不影响其对所有权的获得。因为与不动产的短期取得时效不同,动产的自主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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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买卖合同履行后,买受人发现不动产的质量不符合合同之约定,遂根据买卖合同向出卖人要求减价或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确认等制度设计原则上不适用于动产领域,这主要是因为占有保护制度已经通过推定方式解决了动产交易中的权利瑕疵这一症结。不过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也并非没有任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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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物权公示所具有的权利合法性推定效力,根据该推定效力,善意第三人信赖不动产的登记或动产占有的表征,而与不动产登记名义人或动产占有 M]第6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54。[12]王利明改革开放中的民法疑难问题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页141。[13]史尚宽物权法论台北197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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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来,这就是:可动之物的客观信赖标准是占有,而不动产的客观信赖标准是不动产登记簿。 [[9]]也就是说,判定第三人是否受保护的法律标准是对土地登记簿的信赖 的信赖又是建立在作为客观的登记的事实基础之上。 由于不动产登记是一客观的事实,其善意的判断标准便是一种容易为外界认识的权利推定标准,故学者称德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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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占有原所有人的财产。无论是哪种原因的占有,这种占有都会使第三人产生信赖,这是基于占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原则,即推定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 评析与思考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 占有)「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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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买卖合同履行后,买受人发现不动产的质量不符合合同之约定,遂根据买卖合同向出卖人要求减价或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确认等制度设计原则上不适用于动产领域,这主要是因为占有保护制度已经通过推定方式解决了动产交易中的权利瑕疵这一症结。不过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也并非没有任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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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人善意的推定(《德国民法典》第892条)。瑞士则以一般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善意推定,《瑞士民法典》第3条第2款规定,当法律将法律效果与当事人的善意联系在 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规定,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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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作的登记便具有不可变易性、被推定为正确。由登记簿册受让不动产物权的人将确定的、终局性的取得该不动产物权,原不动产物权人不得追夺。我国是否应当承认、 与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第四,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及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规定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作者:陈华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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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物权人对物权达到绝对性的效力。具体的方式是一样的,不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占有也是动产的公示之一,具有权利推定的作用。 (2)公 还没有最后解决,在物权法中还是规定为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 三、所有权中争论的基本问题 1、物权法要不要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在制订物权法关于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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