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塔式起重机操作技术。韦××也正是在南宁市跟班学习塔式起重机操作技术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韦××生前系长期居住在城镇生活工作,并有劳动收入的城镇务工人员 。被告梁锦茂辩称:一、吕覃贵、韦举亮应承担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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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班驾驶员,本案交通事故中王新华负全部责任,而桃源兴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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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烧伤,附近鱼塘受污染(有鱼、鸭中毒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道路交通事故于2010年10月7日经湖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 及湘D2117挂车的所有权人,对该车负有经营管理职责,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刘志远系被告衡阳市鑫旺运输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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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了交通费,并因此造成误工,被告应承担交通费;本交通事故致李国镇死亡,造成原告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后挂闽A7712挂)均在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分别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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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车辆并没触及马梅英的头部,而法医检验意见为“马梅英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因此,闫利军的过错行为,虽对马梅英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条的规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在本次事故中亦有一定的过错,以承担10%的损失为宜。申请再审人辩称马梅英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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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莲以1人护理计算护理费较为合理。原告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李春旺死亡,原告李兰则、李钰杰、薛爱莲不同程度受伤,其精神上 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榆林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依法应当与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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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被告王XX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作为登记所有对被告王X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事发时 原告王X误工费6235元;六、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王X交通费100元;七、被告中国太平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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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林驾驶机动车与翟文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及致翟文明死亡、周妮受伤、两车损坏,杨建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翟文明负事故的次要 结论无事实依据,但并未在举证期限内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亦未举证否定该鉴定结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原告请求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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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同车人王德厚无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认为依据交通事故认定所描述的事实及现场勘查情况,赵红 ,建议5000元为宜。审理中,原告提交十八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致赵红珠死亡的事实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以及诉请赔偿事项的依据。被告陕县宏达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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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 引起的民事纠纷,适应当时的法律规定,故第三人谭某某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信;但被告尹某2应赔偿的部分减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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