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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平安二号行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48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建筑施工企业、房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清剿火患战役暨消防平安二号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防安字〔2011〕26号),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消防平安二号行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保卫工作,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暨消防平安二号行动”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充分利用各种工作平台,全面发动各类群防群治力量,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通过构筑“防火墙工程”和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现场防范火灾的能力。二、突出重点,巩固“消防平安一号行动”成果(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等有关规定,继续组织开展消防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切实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工作。(二)各单位对在“消防平安一号行动”工作中不放心、隐患未及时消除的高层建筑和地下空间,要进行“回头看”,跟踪督办,巩固消防平安一号行动成果,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三)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突出重点,尤其要加大对外墙外保温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动火审批等的管理力度,切实落实农民工冬季取暖措施,加强安全用电和用火管理,按有关要求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四)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要结合自身职责,督促工程参建单位、普通地下室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做好火灾防范工作。三、及时总结,做好信息反馈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收集汇总,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将消防平安二号行动开展情况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从2011年10月份起,每月8日、18日、28日前报送前一阶段工作情况,每月24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2012年2月20日前报送总体工作总结。联系人:吴建;联系电话:59958840;传真:59958844邮箱:shigongchu211@163.com 二ο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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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04--0204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发 包 方承 包 方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 京 市 园 林 局二○○五年三月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承包人资质等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工程内容: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1.5资金来源: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2工程总面积:二、合同文件及图纸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本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第5条图纸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监理6.1 监理单位名称:6.2 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8条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第9条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10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第11条进度计划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第14条工期延误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8) 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第15条工期提前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五、质量与检验第16条工程质量16.1工程质量标准: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六、安全施工第18条安全施工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第19条事故处理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0条合同价款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20.2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方式确定。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第23条工程款支付23.1 合同生效后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预付款。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百分比 金额人民币(元)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结算总价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八、材料设备供应第24条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第25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九、工程变更第26条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第27条其他变更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第28条确定变更价款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十、竣工验收与结算第29条竣工验收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第30条竣工结算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十一、质量保修第31条质量保修: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2)绿化种植工程:(3)喷泉、喷灌工程:(4)其他附属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第32条质量保修责任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第33条保修费用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第34条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十二、违约与争议第35条违约责任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35.5 其他:第36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三、其他第37条工程分包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8条不可抗力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39条担保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第40条合同解除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41条合同生效及终止41.1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4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第42条合同份数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 份,由双方分别收持。第43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年月 日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 苗木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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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___________发包方:_____________承包方: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第1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1.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1.5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2.1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工程总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4) 投标书及其附件(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7) 工程量清单(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 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2003)、_____________。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4.4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监理6.1 监理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6.2 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__________________(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条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___________________(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10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日 第11条进度计划1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1.2 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_____________,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11.3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工期提前15.1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_____________(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______________(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____________ 五、质量与检验第16条工程质量16.1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____________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17.1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__________________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第18条安全施工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事故处理1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0条合同价款20.1 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20.2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_______方式确定。21.2 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_______ 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工程款支付23.1 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_______%为预付款。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_______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______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___%,结算总价的______%作为工程保修金。23.5 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第24条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_________________24.3 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_________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25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九、工程变更第26条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其他变更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确定变更价款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第29条竣工验收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竣工结算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第31条质量保修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31.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31.2 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 土建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绿化种植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喷泉、喷灌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4) 其他附属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质量保修责任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保修费用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____________ 第34条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 十二、违约与争议第35条违约责任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35.4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5.5 其他:________________ 第36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1) 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2) 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第37条工程分包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条不可抗力38.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_________(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担保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合同解除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合同生效及终止41.1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41.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合同份数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附件: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苗木材料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合计总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制定二O O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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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单位:2007年元旦、春节将至,为切实做好这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公密发〔2006〕2971号)要求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稳定,是做好首都工作第一位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和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节日期间,全市各种文化娱乐、商贸活动将十分频繁,交通运输紧张繁忙,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也容易出现突击生产的现象。对此,我们要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针对节日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并层层抓好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节日期间,凡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二、强化安全监管,确保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各地区、各部门要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一是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监察。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一通三防”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煤矿负责人井下带班作业制度,做好煤矿企业停产检修和恢复生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落实安全措施,加强非煤矿山边坡、运输和火工品管理。二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检查。对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继续抓好专项整治工作,严防危险化学品泄漏、运输事故和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要实施24小时严密监控,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引发中毒、污染等次生事故灾害。春节前后是本市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也是事故的易发期,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严格审批条件,严格产品质量监督,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的安全监管,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宣传动员工作,制定烟花爆竹事故燃放方案和应急预案,有效维护燃放秩序。三是加强对商市场、宾馆饭店、地铁、车站、影剧院、文化娱乐、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深入宣传贯彻《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餐饮业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5个政府规章,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对照规定抓紧整改事故隐患和存在的安全问题。要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特别是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必须做到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针对年末岁初大型活动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审批制度。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在策划活动方案的同时,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四是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对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人员特别是新上岗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建筑拆除、临建房工程的安全监管。要认真做好冬季防寒、防冻、防火、防风和防煤气中毒工作。对于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五是加强对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热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重点抓好雪、雾、风等恶劣天气情况的运输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和事故防范措施,加强对车辆等运输工具的维修保养,防止带“病”运行。加强对司售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超速超载和疲劳、酒后驾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要继续加强公路危险路段专项整治,加大对非法客运车辆的打击力度。要加强电力、通讯、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和居民生活设施的安全检查,保障节日期间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三、加强值守应急,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安全专项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强化节日期间信息沟通和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机制。要加强值班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一旦发生事故和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事故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进行充分的动员和准备,保证24小时值班备勤和抢险救援物资、设备的完备有效,确保能够随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对带班领导擅离岗位,值班人员脱岗,通信联络不畅,重要信息迟报、漏报导致延误应急处置工作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区、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对本地区和本系统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认真组织落实。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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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京政发[2001]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5号)要求,经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认真清理,市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133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审批71项,核准22项,审核17项,备案23项),调整5项行政审批事项。现将《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一、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停止审批。但其中需要修订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提出议案,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涉及修订政府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原审批部门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通知接收部门及单位,接收部门及单位要主动做好衔接工作,转变工作方式,做好服务工作。 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切实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研究提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上出现疏漏。 三、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部门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制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四、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合法、精简效能、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审批标准或条件、审批程序、审批责任、审批权限、审批时限、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凡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五、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今年还要继续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为重点,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审批71项,核准22项,审核17项,备案23项)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审批1项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本市权限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开工计划(改为登记备案)(二)核准1项化肥经营单位批发资格(改为工商登记)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一)审批2项1.列入国家经贸委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国家经贸委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改项目,应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2.经营二类监控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再审批新的经营单位)(二)审核1项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单位资格(改由事业单位承担)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审批3项1.设立旧货企业(改为备案)2.住宅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商店产权交易及关、停、并、撤(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3.餐饮业、旅店业企业等级评定(改由行业协会采取自律方式管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3项1.境外组织在本市高等学校中设立奖学金和有条件捐赠项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2.权限内市属高校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开工计划(改为备案)3.权限内市属高校非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保留审查教育设计方案环节,在此之后有关审查初步设计环节改为日常监督管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一)审批2项1.认定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市政府[2001]38号文件《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取消此项审批)2.认定高新技术骨干企业(根据市政府[2001]38号文件《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取消此项审批)(二)核准3项1.技术市场经营单位与管理人员资格(改由事业单位承担)2.技术合同登记(改由事业单位承担)3.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改为组织专家论证推荐)(三)审核2项1.国家八六三计划和国家攻关计划项目立项(改为组织专家论证推荐)2.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改为组织专家论证推荐)北京市公安局(一)审批13项1.开办机动车维修业(改为备案)2.处置退役、废旧放射源(改为备案)3.建立经济民警队伍(改由市保安公司承担)4.经营旧货业(下放公安分县局)5.经营印刷业(下放公安分县局)6.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及在社会上流通票证准印(下放公安分县局)7.开办旅店业(下放公安分县局)8.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下放公安分县局)9.外省市单位、个人到京购买剧毒物品和本市到外省市购买剧毒物品(下放公安分县局)10.设立爆破物品服务公司(下放公安分县局)11.生产、销售现行军、警服装及专用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应由公安部统一监制)12.消防设计方案(保留审查消防初步设计环节,在此之前的有关审查消防设计方案环节改为提供咨询服务)●13.消防施工图(保留审查消防初步设计,在此之后的有关审查消防施工图环节改为日常监督管理)●(二)核准1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三)审核1项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取消市公安局审批部分,统一由市广电局管理)(四)备案16项1.国外客商加工、生产仿真玩具手枪(改为日常监督管理)2.外国人携带猎枪出境申领运输证(改为日常监督管理)3.月增加射击人数和枪、弹损耗及安全情况(改为日常监督管理)4.射击场子弹、射击场活动(改为日常监督管理)5.存放射击运动枪支、弹药库(改为日常监督管理)6.枪支、弹药保管人简历(改为日常监督管理)7.持有运动枪、弹药单位(改为日常监督管理)8.接受外国人赠送或转让猎枪弹药(改为日常监督管理)9.持有气枪(改为日常监督管理)10.营业性射击场所安全合格证(改为日常监督管理)11.消防产品生产、维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12.灌充、使用氦气球(改为日常监督管理)13.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根据《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应为审批事项,不再重复设置备案事项)14.经销消防产品资格(改为日常监督管理)▲15.外地消防产品在京销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16.境外消防产品在京销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北京市财政局(一)审批6项1.票据承印厂资格(改为招投标方式确定)2.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经营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属于禁止事项,不再审批)5.外商投资企业记账本位币变更(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6.市属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机构重要财务事项(改为备案)(二)审核1项外贸公司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资格(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财政部不再审批)北京市人事局核准1项刊播人才招聘启事(改为日常监督管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核准2项1.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改为日常监督管理)2.认定公费医疗人员资格和核准公费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取代公费医疗制度)(二)备案1项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5项1.新征地建设项目选址(并入审批规划意见书)2.建设项目规划要点(并入审批规划意见书)3.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改由业主自主决定)4.非重点地区、非重大项目的设计方案(下放区县政府或市规划委提出具体标准和要求,由设计单位执行,市规划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5.外省市设计机构在京承接建设项目(属于地区保护行为,不再审批)▲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一)审批6项1.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改为日常监督管理)2.工程项目监理总工程师资质(通过考试取得资质)3.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立项(市场已经饱和,不再新批项目)4.限制性建材项目(改由市场引导、市场决定)5.缴纳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根据《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缴纳专项费用纳入专项基金管理中,企业应依法缴纳)6.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会审本市权限内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年度开工计划(改为登记备案)●(二)核准2项1.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改由行业协会承担)2.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根据房改政策规定,取消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三)审核1项建筑门窗、幕墙等产品的鉴定及生产许可证(取消市建委审核事项,统一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一)审批3项1.车辆清洗站资质(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2.建设项目水资源可行性研究报告(保留审查节水设计方案环节,在此之前有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环节改为提供咨询服务)●3.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初步设计(保留审查节水设计方案环节,在此之后的有关审查初步设计的环节改为日常监督管理)●(二)备案1项拆迁工地登记(改为日常监督管理)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一)审批3项1.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高档住宅等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改为招标、拍卖或公开挂牌交易)2、临时用地(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不包括临时占用林地)3、开办独立选(洗)矿厂(市场已经饱和,不再新批项目)▲(二)核准1项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改为备案)北京市交通局(一)审批6项1.非营业性化学危险品运输许可(根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属于禁止事项,不再审批)2.汽车租赁经营者停业、歇业(改为备案)3.市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户停业、歇业(改为备案)4.人力三轮车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改为日常监督管理)5.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改为备案)▲6.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改为备案)▲(二)核准1项公路工程交工质量鉴定、质量检验(改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三)审核1项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税务部门征收车辆购置税,取消车辆购置附加费)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一)审批1项部分进出口商品配额(改由企业自主申领或通过招投标取得)(二)核准2项1.本市各类进出口企业更名、资格证书年审(根据《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应由工商部门承办)2.允许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改为备案)(三)审核3项1.进出口机电产品维修、技术服务站(改为直接办理工商登记)2.使用外贸发展基金项目(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取消此项审批)3.机电产品出口基地、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生产(改为日常监督管理)北京市文化局审批2项1.占用公园、广场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2.设立录像放映场所(市场已经饱和,不再新批)▲北京市卫生局审批2项1.除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外,建设项目卫生防疫可行性研究报告(保留审查卫生设计方案环节,在此之前的有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改为提供咨询服务)2.除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以外,职业卫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保留审查卫生设计方案环节,在此之后的有关审查初步设计环节改为日常监督管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一)核准2项1.进口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或密封源、含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者产品(改为备案)2.排放污染物(改为备案) (二)审核1项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改由行业协会承担)北京市统计局核准1项统计登记(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1项印刷商标单位资格(改为招投标方式确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审批1项采用国际标准(改为组织专家依法评审)(二)备案1项外国锅炉经销代理机构(按照世贸组织规则,不再设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批1项生产法定药用辅料(纳入药品生产审批,不再单独设置)(二)审核2项1.二、三级野生药材采药证(北京不属于二、三级野生药材主产地)2.麻黄素年度生产计划(截至目前,国家未在北京市指定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北京市水利局审批1项取消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水利部门意见(保留审查水利设计方案环节,在此之前有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改为提供咨询服务)●北京市农业局(一)审批2项1.除兽用生物制品外,兽药经营许可证(除城区范围外,将郊区范围的审批权下放郊区县政府有关部门)2.动物诊疗许可(除城区范围外,将郊区范围的审批权下放郊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二)审核1项北京地区使用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企业资格(改由事业单位承担)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一)审批1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纳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审批,不再单独设置)备案2项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临时许可(改为日常监督管理)2.外地广播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证书(改为市场调节)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一)审批1项印刷企业变更(改为备案)(二)核准2项1.出版物异地印刷(改为备案)2.作品版权登记(改由事业单位承担)(三)审核1项出版物总发行企业设立及变更(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直接审批)北京市文物局审批1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保留审查文物设计方案环节,在此之前的有关审查文物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环节改为提供咨询服务)●北京市园林局(一)审批2项1.提出建设项目园林绿化专业规划意见(并入审查绿地规划方案)●2.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园林绿化专业设计(并入审查绿地规划方案)●(二)核准1项大型游乐设施维修企业资质(改由事业单位承担)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1项从事外事服务工作单位资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审批)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一)审批2项1.修建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保留审查人防初步设计环节,在此之前的有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改为提供咨询服务)2.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改为备案)●(二)核准1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改为备案)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备案1项乡镇企业设立、变更、注销(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一)审批1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为日常监督管理)(二)审核1项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改为日常监督管理)(三)备案1项卫星地球站(含发射单元)系统\15w以上短波台(改为日常监督管理)调整审批事项(审批3项,备案2项)(一)审批1.原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有毒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资格”转交北京市卫生局2、原由北京市公安局承担的“开办机动车解体厂”转交北京市经济委员会3.原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机动车检测单位从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转交北京市公安局(二)备案2项1.原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超过应招标范围项目不招标的建设工程”转交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原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50万元造价以下不经招标的建设工程”转交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注:一、加“▲”的审批事项,待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后,再正式对外公布。二、加“●”的审批事项,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再正式执行。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前,上述取消的审批事项仅限于《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5号)规定的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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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工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根据劳动部1997年第7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桥(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等)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全市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检测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 认证基本条件及范围第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二)检测检验机构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手册》,并能严格执行其中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三)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职称,熟悉有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工作和组织能力;(四)技术人员占全体人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六十。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三十;(五)每一项目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检测检验人员,其中一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市劳动局核发的在有效期范围内的检验员证。 第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仪表设备等必要的检测检验手段;(一)检测检验用的仪器、仪表和量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其性能和精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在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定期校准的有效期内;(二)检测检验仪器、仪表和工具至少应满足《细则》的要求。 第六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国家标准、检测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并能认真执行。 第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有与承担的检测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保证在行政、技术和财务管理上独立于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修理(改造)和使用单位之外。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范围:(一)在用桥(门)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二)在用塔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三)在用流动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四)在用电梯定期安全技术检验;(五)新安装或经大修后的桥(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六)新安装、拆装或经大修后的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七)新购置或大修后的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八)新安装、修理(改造)的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以下简称电梯)安全技术检验;(九)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十)受外单位委托的安全技术检验或技术鉴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条 经资格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三章 认证审查程序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报主管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提交《申请书》及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其它非劳动部门申请资格认证的检测检验机构,需经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取《申请书》,填写上报。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监察处收到申请书和申报资料后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受理,并于3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一般不少于三人)组成审查组对同意受理的申请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 经审查合格的检测检验机构,由认证单位核发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认可证》(以下简称《认可证》),并予以公布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允许其进行整改,并于六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已取得检测检验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需新增项目时,应向市劳动局申请新增项目的检测检验资格,市劳动局将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审查并给予增项。 第十八条 《认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检测检验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市劳动局申请换证审查。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检测检验机构,市劳动局在其有效期满后将注销其《认可证》。 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认证中的有关开支费用由被审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质量保证手册的基本内容(参考件)1.前言;2.批准页;3.修正页;4.目录;5.引用法规、标准;6.术语和缩写;7.质量方针与目标;8.组织机构与人员构成;9.质量保证体系图(机构体系图和人员组成图);10.有关责任人员任命书;11.各级责任人员岗位责任;12.检验质量控制与信息反馈等措施;13.有关项目检验的标准与细则;14.内部有关检验工作程序;15.附件(包括主要工作文件格式、大事记等)。建议质量保证手册包括以上内容。附件2:《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实施细则一、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的目的:为了促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的顺利发展,提高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质量,完善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特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二、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审查依据:(一)《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二)《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三)《电梯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大纲》等四个检验大纲:三、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的组织工作:(一)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工作由北京市劳动局组织进行;(二)资格认证审查组由市劳动局有关人员并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分为基本条件组、检测检验质量组及工艺技术组,审查组意见以三个审查小组的评审意见为基础形成;(三)审查工作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四)初审工作由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主管人员负责,主要督促检测机构的准备工作,帮助其达标;(五)如初审发现问题较多,可缓期复审,以便整改提高;(六)被审查的单位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于提交后15日内接受初审,初审结果报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处长办公会;(七)初审合格后,15日内进行复审,如准备充分,条件完善,经市劳动局同意也可将初审和复审合并进行。四、审查验收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一)准备有关文字资料,连同《申请书》报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二)针对《申请书》中的人员情况提供职工名单,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毕业院校及专业、所在科室及职务、技术职称、检测检验资格证件编号,并附技术人员、检测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职务任命或聘任证书复印件;(三)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准备迎审。五、审查验收的工作内容:(一)基本条件审查内容:1.检测检验机构法人资格及独立的检测检验质量管理体系;2.人员状况;3.检测检验设备、仪器仪表状况;4.技术文件、国家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5.办公设施、试验和检测检验场地。(二)检测检验质量审查内容:1.检测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见证资料;2.各项管理制度及其运行见证资料;3.管理机构的设置;4.仪器仪表和设备的管理。(三)工艺技术审查内容:1.检测检验机构执行的检测检验细则,检测检验工艺标准;2.检测检验报告;3.现场检测检验考核;4.人员考评。六、审查组分组审查的具体内容:(一)受检单位应指派专人配合三个小组进行审查;(二)基本条件审查具体内容:1.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体系。2.技术人员、检测检验人员符合《认证办法》的要求,同时按照申报材料上的人员情况进行核对,重点审查人员资格证件。3.检测检验设备、仪器仪表符合以下要求:(1)桥(门)式起重机检测检验项目要求具备:常用钳工、电工工具;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装备;水平仪;经纬仪;摇表;万用表;秒表;钳型电流表;数字温度计;声级计;接地电阻测量仪;电筒;钢直尺;钢卷尺;内外卡尺。(2)塔式起重机检测检验项目要求具备:常用钳工、电工工具;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装备;水平仪;经纬仪;万用表;秒表;钳型电流表;水银温度计;放大镜(20倍);接地电阻测量仪;望远镜(8×35以上);钢直尺;钢卷尺;无线电对讲机;超声测厚仪;探伤设备。(3)移动式起重机检测检验项目要求具备:常用钳工、电工工具;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装备;水平仪;万用表;钢直尺;钢卷尺;随机扭力扳手;专业扳手一套;超声测厚仪;探伤设备。(4)电梯检验项目要求具备:常用钳工、电工工具;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装备;兆欧表(500V);钳型电流表(300A);接地电阻测量仪;万用表;转速表;百分表;拉力计(10N、200N);秒表;声级计;点温计;加速度测试仪;便携式限速测试仪;电筒;钢直尺;钢卷尺;导轨检验尺;磁力线坠;无线电对讲机。(5)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项目要求具备:常用钳工、电工工具;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装备;万用表;转向参数测量仪;秒表;制动特性测试仪;液压踏板力测试仪;汽车拖拉机综合测试仪;电筒;钢板尺;钢卷尺;塞尺;红、绿小旗;无线电对讲机。针对以上设备审查其是否完好,仪器仪表是否灵敏可靠,重点审查仪器仪表的检定证书并核对设备仪器仪表台帐。台帐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购置日期、使用记录、故障及维修记录、检定情况,进口设备应附使用说明书译文。4.应具备的国家标准、技术文件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如下:(1)桥(门)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劳动部、市劳动局有关规范性文件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5905-86起重机械试验规范和程序GB5972-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JB1036-82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条件JB4102-86双梁通用门式起重机技术条件JB/T1306-94 LD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JB/T2603-94 LX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JB3186-82 单主梁吊钩门式起重机北京市桥式类型起重机安全检验细则(试行)(2)塔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劳动部、市劳动局有关规范性文件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5905-86起重机械试验规范和程序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972-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ZBJ80012-89塔式起重机操作规程北京市塔式类型起重机安全检验细则(试行)(3)移动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劳动部、市劳动局有关规范性文件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2629-79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技术条件GB6068.1、2、3、4-85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有关试验标准GB4030.1、2、3-85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作业、行驶可靠性试验、液压系统试验ZBJ80001、80002、80003-86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维修与保养、安全规程、技术条件北京市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检验细则(试行)(4)电梯检验项目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劳动部、市劳动局有关规范性文件GB7588-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0058-88电梯技术条件GB10059-88电梯试验方法GB10060-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8903电梯用钢丝绳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5)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项目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劳动部、市劳动局有关规范性文件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2894安全标志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5.其它硬件条件符合《认证办法》的要求,重点审查试验、检验场地是否能满足检验项目的需要,同时检查检验场地防火、防爆、防毒条件。(三)检验质量审查具体内容:1.要求机构负责人和主要领导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对检验机构的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思想。2.审查质量保证手册编制情况,质保体系机构框图和体系图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满足要求且运行正常。3.质量保证体系应有明确的人员任命及各环节的岗位职责、权限。4.查阅各种规章制度,审核是否齐全,满足检验工作需要。规章制度要求有如下内容:管理制度;检验细则及检验工艺检查制度;检验报告复审及签字制度;检验员技术检验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仪器仪表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用户意见处理制度;检验质量问题处理制度;工作计划与考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检验员岗位责任制。5.对以上规章制度审查其可操作性,同时审阅见证资料。(四)技术工艺审查具体内容:1.审查检验细则,检验工艺的制定,抽查近两年的起重机械检验报告,分别对新安装、拆装、大修的起重机械检验报告进行审核;2.检验报告填写应完整、正确、字迹清楚;3.检验方法恰当,项目齐全,引用标准准确;4.检验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可行,有整改回执;5.对申请的检验项目分项进行现场实际检验考核并对检验员进行提问;6.对检测检验机构法人、技术负责人、各检验项目技术责任人、检验员进行笔试考核。 编 号:注册号: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申请书单位名称:__________(盖章)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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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加强建筑安全防护产品管理的要求,去年以来,我市加大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产品的管理力度,市建委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安全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大建安发[2003]17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实行了建筑安全产品备案制度,目前全市已有6家密目式安全立网、15家建筑工地用低压成套设备、3家安全帽的生产(销售)单位进行了产品备案(名单详见附件一)。通过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建筑市场安全产品的专项整治,有效地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等违法经营活动,维护了建筑安全防护产品市场的秩序,确保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产品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安全防护产品的备案管理,未取得备案证书和标志的安全产品,任何部门严禁销售、使用。目前已通过备案但未取得产品强制性认证的企业,必须在8月1日前完成产品强制性认证。 二、取得建筑安全防护产品备案证书的生产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标准和建筑行业安全技术要求,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产品维护管理和定期回访制度,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安全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三、对全市建筑安全防护产品销售人员进行规范管理,销售人员必须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备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已备案销售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二)。生产(销售)单位的销售人员应业务精、能力强、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安全防护产品备案管理的规定,不得销售超出本人《销售人员备案证》产品目录以外的产品,安全防护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对本单位销售人员售出的安全产品质量负责。 四、施工单位项目部应设专人负责工程安全防护产品购置和登记,详细记录安全产品的生产企业、产品规格、购置数量和产品销售人员备案证号,以备安全检查。 五、开展建筑安全防护产品专项整治活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查,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检查结果,一次不合格的给予生产(销售)单位“黄牌”警告处罚,吊销其销售人员的《销售人员备案证》,两次不合格的生产(销售)单位吊销《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证》,清除出建筑市场。对使用不合格安全产品的建筑施工现场将予以查封处理,并全市通报。各级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安全防护产品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安全产品市场的违规行为。各施工单位要切实做好安全防护产品的购置管理,按照规定要求严把产品质量关,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附件一:大连市建筑安全产品备案一览表附件二:大连市备案建筑安全防护产品生产(销售)单位销售人员名单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一:大连市建筑安全产品备案一览表序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注册商标产品名称规格备案证号1大连海世达复合材料制品制造中心曹祝利86683389、13130009416海世达(未注册)安全帽小沿1-2号2003-006472北京市密云力达塑料厂谢杰光87523913、13942833653力达安全帽小沿2号2003-006373北京慧缘有限责任公司项树乔、周敏(销售单位)84323383、13504951383艾尼牌安全帽小沿1-2号2004-01146一144大连春瑞特种劳动防护品有限公司周敏金牛牌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3×6、1.8×6、1.5×62003-00618长虹牌安全带J2XY5普兰店市水产绳网厂腾人良83166519、13940930118蓝天密目式安全网ML-1.8×62003-006196大连红旗网具有限公司尹兆洋84213888、13904260362长虹牌安全网、安全带、密目式安全立网P-3×6、J2XY、ML-1.8×62003-006207大连市甘井子区宏图网具厂侯焕明86428918、13079899987宏图安全网、安全带、密目式安全立网(P-3×6)、DXW2Y、J2XY、ML-1.5×6、ML-1.8×62003-006218沈阳先锋绳网有限责任公司刘明恩02423703818、13840866612先锋牌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ML-1.8×6、P-1.5×62003-00763-149大连明辰经贸有限公司李国香82495574华庆密目式安全立网1.8×6、1.5×6、1.2×62003-0062210大连隆芝电器成套设备厂钱温乐86885508、13898646581隆芝(未注册)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XL-P2003-0060811大连乾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朱云涛84288337、83061495新日创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XL-G2003-0060912旅顺华胜建筑电器厂王有利86621103、13052757888绿叶牌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HWLX2003-006101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东87635999、13804098340无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HXL-N型2003-0061114大连金州区机电设备控制厂王国年87803294、13904280795无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DLSJ系列2003-0061215大连龙盛电器厂于盛立84682489、13500738051无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PDX-M2003-0061316大连旅顺贵连电器有限公司于龙贵86272897、86270070无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XLG-315-42003-0061417大连精工电器厂雷庆德84312950、13998698620精工(未注册)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40A-630A2003-0061518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开关厂郭家琪87317683、13704086150金湾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OLBF(315)2003-0061619瓦房店鑫光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华85656733、85656611鑫珠(未注册)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XML系列2003-0061720大连甘井子区创益自控设备厂王斌86306997、13940970599无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CYLD2003-00258-1321大连旅顺建筑电器设备厂陈在源86240233、13998610662双岛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JXF12003-00701-1322大连鸿达建筑电气开关厂陈星发86300152、13998665905无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XLW(G)系列2003-00837-1323大连宏祥商贸有限公司齐昌余13842865083创牌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JSP-K、JSP-F、JSP-Z系列2004-01122-13Cmc漏电保护器测试仪M90002003-01019-1324大连市西岗区信诚电控设备厂刘运柱13050562728信诚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XL2004-01159-13附件二:大连市备案建筑安全防护产品生产(销售)单位销售人员名单1、普兰店市水产绳网厂滕人良、白洪叶、桑大明、陈超江、刘艳、滕琳2、大连红旗网具有限公司尹兆洋、宋述学、谭培友、穆莲荣、李洪莲、李雪萍、刘芳玲3、大连春瑞特种劳动防护品有限公司周敏、陆奎兴、隋桂荣4、大连市甘井子区宏图网具厂戴培秀、孙俪郡、戴培绪、曲峰5、大连明辰经贸有限公司方境、国向斌6、沈阳市先锋绳网有限责任公司韩丙亮、韩超7、大连海世达复合材料制品制造中心陈艳秋、刘世训、杨开、王恒飞、韩丙亮8、北京市密云力达塑料厂刘冰、王风顺9、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开关厂吕长江10、大连龙盛电器厂于盛立、桑有田11、大连金州区机电设备控制厂张立斌、张立栋12、大连市甘井子区创益自控设备厂王斌、王立栋、张广斌、王洪星、宋增志13、旅顺华胜建筑电器厂孙秀丽、吴丽文、金鹏艳、李波、王余宏、王新平14、大连市旅顺建筑电器设备厂孙德胜、王家洪、董成刚、张斌15、瓦房店鑫光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运春、郭兆艳16、大连鸿达建筑电气开关厂陈星法、陈计贝、陈龙、赵京国、高月洪、赵银松、姜润17、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东、于文信18、大连乾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王秀娟、王家傧19、大连隆芝电器成套设备厂宋勤20、大连精工电器厂周振勇、孔祥玲21、大连旅顺贵连电器有限公司宋建国、丁月红、滕珠22、大连宏祥商贸有限公司齐昌余23、大连市西岗区信诚电控设备厂刘运柱、刘清臣、华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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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建委“5·17”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及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京交安办字[2005]17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我委将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范围内开展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目的及范围治理目的:检查隐患、消除违章、杜绝事故、确保安全治理范围:以北京市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公车为主,重点是施工、生产和运输车辆。 二、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交通安全负总责。各单位要成立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按照要求组织部署本次活动。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完善管理机制,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基础档案,防止管理失控。加强对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特别是外埠单位职工的交通安全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落实各项措施,加大奖罚力度。3、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充分利用内部报刊、广播、录像、黑板报以及安全教育课等多种形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教育面达到100%。在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的同时,要将重点放在外埠施工人员、司机(包括外聘司机)的管理上,做好教育培训工作,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私车司机的管控,要与单位专职司机一样同教育,同管理。4、加强奥运等重点工程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奥运等重点工程是北京市的亮点工程。在交通安全管理上,一是要制定一切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办法;二是要严格司机和运输车辆审核,确保司机思想稳定,驾驶技术熟练,车辆证件齐全,车况良好;三是要做好监督和检查。5、对混凝土车辆行驶状态逐步实行科技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骑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各单位的重型载货骑车、半挂牵引车、混凝土罐车力争在年底前完成安装工作,尤其是混凝土灌装车必须尽快安装。6、建立车辆基础档案,防止管理失控。尽快过户车改车辆,对零散、破旧、承包或对外出租的公车,及时履行合法手续,坚决杜绝手续不全的车辆上路运营。7、加大对交通违章及事故追查和处罚力度。各单位对施工生产运输车辆加强管理,凡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被媒体曝光的交通违章,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坚决杜绝酒后开车、闯红灯、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为使这次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活动顺利开展,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市建委将成立调查组到各单位进行检查,各单位要在8月31日前将治理整顿结果报到市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市建委将研究把建筑企业交通安全情况与安全生产许可、企业信誉等挂钩考核。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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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保障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市建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大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十六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力度,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严肃查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首都建筑市场环境,促进首都城市建设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检查内容企业自查自纠和市、区县建委行政执法检查的范围是2003年1月1日至今开工的建设工程。检查的重点是:(一)发包承包。应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直接指定分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依法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二)工程开工竣工。应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而不办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不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三)质量安全管理。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未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施工起重机械、设施验收,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不予消除,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地下管线损坏,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建材供应单位供应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供应的产品无合格证书、使用说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材料无生产许可证。(四)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使用外地零散民工,不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五)中介机构管理。监理、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检测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不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或旁站不到位,不依法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招标代理机构泄漏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工程检测单位不按标准进行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六)房屋拆迁管理。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擅自延长拆迁期限,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转让拆迁业务,无资质或越级承揽拆迁业务,未按照规定落实拆迁现场公示制度,伪造、涂改、转让拆迁资质证书,将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三、检查对象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材供应单位,房屋拆迁企业。四、检查方法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和市、区县建委联合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要通过自查自纠,确实查找工作中的问题,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和区县建委要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抽查,依法查处和公布一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以此促进企业自查自纠工作。五、时间步骤从2004年8月20日至9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部署动员阶段(2004年8月20日至8月23日)1、通过新闻媒介等各种方式,向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广泛宣传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意义,具体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识,让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举报。2、市建委组织召开会议,向各区、县建委部署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要求;各区、县建委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布置自查自纠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完成时间和具体工作要求。此次活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8月24日至9月5日)1、各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根据自查内容,逐一对照自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进行整改。各单位应在9月1日前按时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及电子文档报所属区、县建委。各区、县建委应在9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的汇总情况上报市建委市场处。2、各区、县建委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和逾期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将其作为重点抽查的对象。在建设行为自查自纠过程中,市建委将公布一批已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单位名单及处理决定。(三)联合抽查阶段(2004年9月6日至9月30日)1、根据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和社会举报,市建委和各区、县建委将进行联合抽查。凡发现有在自查自纠阶段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又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2、联合抽查结束后,各区、县建委应在9月25日前将单位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市建委市场处。市建委将召开总结大会,并同时再公布一批严重违法违规单位名单及处理决定。六、组织领导此次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由市建委主任刘永富全面负责,市建委各分管领导与职能处室及直属单位按分工进行督促和检查工作。各区、县建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区、县建委主任全面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七、具体要求(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建委对属地内的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总责,要切实督促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各区、县建委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自查自纠汇总统计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查。市建委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与各区、县建委密切合作,认真开展督促和检查工作。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的单位,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二)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要按照边查、边改、边处理的原则,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消极应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以及在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三)在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市建委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建委要注意抓典型,剖析案例,总结经验,推广交流。(四)为增强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市建委将于8月20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各区、县建委也要于8月23日前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市建委举报电话:6395336663985436二○○四年八月十九日附件:建设行为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略)建设行为自查自纠和行政执法大检查举报投诉电话记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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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2011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法规建设,健全市场制度,做好行业发展等有关工作。一、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和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做好部综合协调办公室相关工作。(二)推进有形市场建设。根据中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按照“整合和利用好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的原则,配合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深入开展调研,做好建立完善有形市场指导意见的出台工作。(三)组织召开2011年度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交流各地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二、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四)进一步落实好《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督促地方出台实施办法,加强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动态监管,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提高建筑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五)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重点规范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行为,强化对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适时召开全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任务。(六)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基础数据库。制定统一的企业数据标准和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实现全国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与注册人员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实时监控企业及其注册人员诚信守法情况。(七)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会同部内有关司局,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大检查,严肃查处不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以及出租出借资质资格、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及时依法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资格,清出建筑市场。(八)严格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审批。组织做好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标准就位工作;完善资质审查制度,加强对资质审查专家管理;严厉查处资质、资格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九)规范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的市场监管。研究制定《勘察设计企业跨省市承揽业务监管办法》,规范和加强勘察设计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跨省市承揽业务的管理。三、加快法规建设,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十)推进建筑市场法规建设。一是继续做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调研、论证和配合协调工作。二是继续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论证起草。三是组织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十一)继续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完善建筑市场企业准入制度。(十二)加强合同管理,制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出台《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合同文本。推动地方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十三)继续推进个人注册执业制度建设。一是启动注册港口与航道等专业工程师的注册工作。二是会同部人事司做好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三是启动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四是做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实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召开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宣贯会议,启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五是研究加强建造师注册管理、严格注册审查程序的办法。六是进一步完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加强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抓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十四)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研究编制行业施工标准文件使用指南,积极推动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招标,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十五)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试点工作;修订出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十六)完善施工许可制度。对全国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调研,摸清现状,探索建立全国施工许可证发放联通机制。(十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完善企业和个人诚信信息采集报送制度,颁布部、省两级建设系统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标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网络平台。二是出台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三是组织召开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四是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研究,探讨以工程担保等经济手段化解工程风险,营造诚信市场环境。四、做好行业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十八)出台《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宣贯工作,指导和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十九)加强劳务分包管理。适时出台《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管理,落实用工责任,健全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促进劳务企业健康发展。选择有条件的部分地区和企业,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的信息化管理试点。(二十)组织召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研讨会,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和发展。(二十一)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共同研究制定进一步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做好各项对外开放的谈判要约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筑师和工程师的交流工作。(二十二)组织编写《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2011)》,组织完成2010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汇总工作。(二十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行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课题研究,为制定政策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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