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时间与条件。先诉抗辩权在何时可以行使?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的任何时候均 抗辩权没有规定任何附随义务,保证人可以径直行使。(3)再保证与反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如何行使?下面分别述之。所谓再保证,又叫复保证或付保证,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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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立法迫使陷于不安的合同当事人不得不先进行履行准备,由此将来可能因此造成很大损失,对于自己乃至于对方都 地顺延履行期的时间内的抗辩权。第二种情形,实际是允许债权人中止履行准备行为的结果。不过,这一点在上述从抗辩权的角度所作的说明中,难以明白的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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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令人费解。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功能和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亦称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 企业的性质,收受保险费,愿意作出承受“危险负担转移”的允诺。当发生允诺中的保险责任时,给予相应的补偿费,从而使得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价关系得以维持。但是,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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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作为自己履行合同给付义务的条件。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功能上是使对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请求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从而在性质上是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如果 。抗辩权依其性质属于形成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中的一种,是一时的抗辩权或延时的抗辩权。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依其性质应由当事人来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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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之权利即被排除,在性质上属于抗辩权之范畴,诉讼中应由债务人进行举证。 继续履行请求权在性质上虽脱离不了履行请求权之范畴,但在违约情况下,仍 主张,如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被解除、交易基础丧失等事由。 针对强制履行请求权,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还规定了三种特殊的抗辩权事由。在存在三种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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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自愿提供担保。 二、关于解约权问题:即在不安抗辩权中,如果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而相对人(即对方)拒绝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说的观点,认为没有解约权,认为不安抗辩权作为延缓的抗辩权的一种,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而不应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所以不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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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消灭的抗辩权,权利人依法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和合同关系。 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在抗辩性质上具有延期性和 种:(1)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倒闭;(2)身负巨额债务,有多个合同义务不能按期履行;(3)恶意经营、私分或压价出售财产,以致财产显着减少,难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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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当然,在互为对价两项债务中,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更可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是否以双方所负债务均已到期为条件 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合同撤销,履行效力消灭,也无履行抗辩权可言。合同无效,无履行效力,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产生权利不成立或消灭的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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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 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有关不安抗辩权 与不足》,《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王利明,《预期违约制度的若干问题》,法律出版社,北京,1999。 徐杰,赵景文,《合同法教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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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使用的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我国《合同法》中完整的抗辩权制度,三者都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能 思考》,载于《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四期,第59页。 ④陈柏霖:《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比较》,载于中国知网,第19页。 ⑤王利明、房绍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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