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争议,便于人民法院处理纠纷,因此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其次,我国抵押权登记的法律规则在某种程度上非常类似于契据登记主义,即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权 ,通过在登记簿上记载债权确定的期间,可以有效的维护同一房屋上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使之据此权衡自己的利益。其次,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债权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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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 这一做法。 (二)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售的关系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之后,能否进行商品房预售?这涉及到抵押财产转让的问题,对此我国许多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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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抵押物的价值减少难以完全避免,且有时无法获得恢复或重新的相应担保。针对抵押权的对抗问题,我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不以留置权人出于已知,恶意为否定留置权优先效力的条件。因此,我们认为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并不以其善意为必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第3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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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物权优先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有关物权的一切特点;抵押权不 人将抵押物设定抵押后,仍可就抵押物进行利用;抵押物可是动产,也可是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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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或其他债权,先于其他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是否应征得批准划拨该土地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同意。 前面已论及 。其二,国家对划拨土地可以根据需要收回,如其设定抵押物发生收回,必将严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定的抵押一般是不会转让回收的。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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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政处理决定书)。[20]很明显,抵押合同(经公证机关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除外)或抵押权登记证书不属于上述各种执行根据之内,在我国现行法坚守执行根据法定原则的 实现权利,正是将物权转化为法院对海域使用权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仍然属于抵押权人依海域使用权价值直接取偿的一种表现,而无需依靠义务人来实施某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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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位优于对方(in pari causa,melior est causa possidentis)的原则,其权利优于抵押权人。[6] 日尔曼法上的质权,则先后经历了所有质、占有质、 方式。非经公示,物权变动不能发生,或者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此基本格局之下,动产之上设立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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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针对建筑工程设立法定抵押权,则否定了抵押权登记生效制度,对其他登记的抵押权人的利益也有影响。② (二)模式之争中 体系的内部逻辑结构而言,日本民法之所以能够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以优先权涵盖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留置权的内容,建立统一的法定担保物权体系,与其担保物权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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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共机关的登记,具有公示性和对抗力,应当优先于质权,以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及登记机关的权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第三种观点。 在我国学术界,大部分学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理由如下: 1.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应当优先于通过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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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规定而成立,因而是否存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只有发包人和承包人知道,第三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随时可能蒙受突如其来的侵害,这就可能诱发两种立法 充分的保护,但这种保护不会使交易秩序遭受冲击,形成不稳定的状况。法定抵押权人通过登记便可获得优于其他人的保护已经体现了法律政策的倾斜,法律没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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