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规避制度的情况存在。为体现现行刑法执行中死刑重、生刑轻的问题,对减刑假释在起始时间、幅度和间隔上予以从严限制,确有必要,但要注意步子不能迈 均为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曾经减刑的,新判决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刑期和经减刑减去的刑期一并考虑。对于其中有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的,则情况相对复杂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审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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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至明年3月,在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的专项大检查,以总结工作经验,认真清理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 如震惊全国的辽宁“虎豹”案,因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被判处死缓的黑老大邹显卫,只坐了5年牢就神气活现地走出了监狱大门。可以说,此次专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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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目的。我国死刑制度中的“死缓”适用对象,可不赋予此项权利,因为缓刑考验期一过,只要没有再故意犯罪,他们均有减刑的机会与可能。因而,笔者主张, 公正的目的。如此,在处理死刑案件这样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实现了程序公正与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可谓一举两得。二、死刑犯要求会见亲属权在我国很多地方,出于对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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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术语是一种非法律术语,其性质和范围在我国犯罪学界、刑法学界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为公安机关所常用。团伙犯罪可视为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 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基础上,再结合总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死缓减刑、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假释的十年以上法定刑,进一步缩小范围。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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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术语是一种非法律术语,其性质和范围在我国犯罪学界、刑法学界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为公安机关所常用。团伙犯罪可视为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 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基础上,再结合总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死缓减刑、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假释的十年以上法定刑,进一步缩小范围。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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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的问题,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处理、 罪犯又犯罪和申诉问题的处理则都属于纯司法性质的问题。就减刑、假释、监外执行而言,虽然对这些权力的性质也 页。 [37] 其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问题的处理从性质上来说比较复杂,既有司法性质的问题,又有行政性质的问题。对于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是否故意犯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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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了立法者的小心谨慎,但并不科学,理由主要有:第一,可减刑的无期徒刑与不可减刑的无期徒刑之间的时间差一般在十一年左右,如果只提高五年,显然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 刑对资格的剥夺或限制有暂时性与永久性两个层面,对于暂时性的资格刑来说,就存在着资格恢复的问题。其中,复权亦有自然复权与裁定复权之分,前者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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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了立法者的小心谨慎,但并不科学,理由主要有:第一,可减刑的无期徒刑与不可减刑的无期徒刑之间的时间差一般在十一年左右,如果只提高五年,显然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 刑对资格的剥夺或限制有暂时性与永久性两个层面,对于暂时性的资格刑来说,就存在着资格恢复的问题。其中,复权亦有自然复权与裁定复权之分,前者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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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比重过大。{4}死刑过多,生刑过轻也是刑法学界对刑事立法指责最多的问题。 理论界达成共识,容易影响立法和司法。通过媒体报道,通过学者讲学,通过学术论文 修正案(八)第4条,因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或者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3)特殊主体废除死刑的适用。刑法修正案第3条,除以特别残忍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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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化对待并无必要。 在谈及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时,对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是否需等考验期满的问题也值得研究。对此问题,无论是刑法典修订前还是修订后,在 表现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死缓执行期满适用减刑结局的,只需区分有无故意犯罪,有无重大立功表现就可以,不必按重大立功兼严重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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