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产生基础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经济学的一个概念,是指不具有经济利益可分性、所有权确定性及效用排他性的商品和劳务,是一种由公共部门[13]或政府 ,主张依据纳税人经济负担能力课税,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税收正义。受益者付费原则是指在费的法律关系中,行政行为和公共服务的利益效用,只是限定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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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的东西”。(但柏氏也指出:并非一切服从法律的行为都符合正义,法律有好坏之分,只有服以好法律才是正义所要求的。5)其二,按照有效性来定义正义, 约翰。罗尔斯(JohnRowls,1921-)(有人称他为新自然法学派学者17)关于正义的研究可以说达到了顶峰。美国另一位著名哲学家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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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是之故,德国人认为任何事务都应该透过法律之形式来规范,并且相信法律即是正义,因而立法者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即为代表国家意志的正确表示。此一集体主义( 而其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则是透过宪法所规定的政治程序下,将国家权力分作为三,分由三个相互平等(co-equal)的部门来行使,最后再将国家权力统合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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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已36.在这里,罗尔斯的观点的精妙之处是∶一方面可以有效反驳那种以法律实证主义的不足之处为根据来否定程序正义观的浅薄意见,另一方面可以在动态的“反思 陷入自相矛盾的泥潭而不能自拔。换言之,凡是违宪都必须受到审查和纠正,无所谓良性恶性之分,但对在灰色地带出现的边际现象是否违宪等问题,则应该根据宪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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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说法官可以摆脱羁勒、为所欲为。司法者造法的标准是经验、常识、正义观乃至科学方法。霍姆斯的学术生涯也发生过与耶林相类似的 的波斯纳(RichardPosner)实证主义和强调公正的卡拉布雷西(GuidoCalabresi)规范主义之分,但在法律合理人的假定、经济效益最大化、公共选择等具有共性的方面,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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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及社会现实;违背体系内之无矛盾原则,法律之一致性原则即法律之明确性原则将难以确保。因而,为了兼顾法安定性及实质正义之维护,形式理性及实质理性 的界限已经打破。eg.大部分的立法是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完成的。谁是立法者? c.并不影响研究。 Ps.研究的时候要分场合。 和境外学者交流的时候他们理解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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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做出选择,一旦判断错误,将会受到公众的批评和承担失职的责任,个人也会受到影响。如果不分情况一律在法律框架内断案,不管案件的结果会怎样,从法律上来说 [美]史蒂文J伯顿书,第24页。 [15]解兴权著:《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6页。 [16]苏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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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并提供救济途径的重要机制。重视程序的价值,维护程序正义是法制进步、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35] 程序性思维还要求法官追求的是不可反驳的 ,不同的场域遵循不同的法则,在法官法律规则至上论思维中并没有恶法与良法之分。 由于法官思维是以法律规则为标准而对于人们行为的判断,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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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难以容忍的冲突时,法官应本着衡平精神对案件作出妥当处理,体现了法律职业者对个别正义和实质合理性的追求。三是程序优先。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 尽快融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 1、法学教学方法概述 对于法学教学方法从不同的层面可以做不同的归类,目前最有影响的分类是讲授法与案例法之分。所谓讲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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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of Law,但没有看懂。耶鲁的policy science似乎使我茅塞顿开,见到了法律的非理性的一面。然而这种看法当时并没有在美国普遍流行。哈佛法学院似乎仍有 之词。孙中山先生指出平有齐头、齐足之分,社会规范应该求齐足之平而非齐头之平。西方对justice的内涵和外延,自古至今一直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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