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所有权、非所有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供必要的法律手段。特别是在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情况下,应当尽量考虑实际生活中的物的利用的可能性及其 的三次法律革命[J].中外法学,1999,(3):14-22. [8]郭明瑞.关于我国物权立法的三点思考[J].中国法学,1998,(2) [9]杨立新,尹艳.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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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这一点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时,人们忽视了债的强制力和物权法定主义,把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一厢情愿地推向了极端。 根据捉摸不定的主观善意标准。 3支持理由: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如果否定物权行为理论,不动产领域的交易安全无法保护。 反对:并非所有国家都规定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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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复如此。例如,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占有、所有以及其他物权,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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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尚没有预告登记的规定,所以,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商品房预售请求权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对抗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如果二者有冲突的话,不论成立先后, 定抵押权之后。其三,两者同一顺序说。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意定抵押权与法定抵押权的次序,因此应当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平均分配。其四,依成立之先后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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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二、物权法制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各国物权立法经验,并结合物权法自身的特点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学术界一般认为,我国 ,而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出现混乱。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就要求我们在物权法的制定中,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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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二、物权法制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各国物权立法经验,并结合物权法自身的特点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学术界一般认为,我国 ,而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出现混乱。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就要求我们在物权法的制定中,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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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和深化,因而德国民法典不再罗列具体的财产,而概括为“有体物”并将物权法定位于有体财产法。同时,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对物权法产生重要的影响 取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质上确是一种债权,而不是物权”[11],需留给土地转承包人。[12]梁稿的“农地使用权”也是基于中国农村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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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其所有权、非所有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供必要的法律手段。特别是在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情况下,应当尽量考虑实际生活中的物的利用的可能性及其 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3]我妻荣。日本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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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为发包方得以任意侵犯承包户的合法权利提供另外极为便利的途径。 第二,借助于物权地位,承包经营权不仅具有了对抗一般世人的效力,而且具备了对抗发包人的权利 进行长远投资。所以,草案130条和136条的规定,既展现了物权长期性的特性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同时也使得对土地的使用更加科学化。 2、土地承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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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由意思,这一点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时,人们忽视了债的强制力和物权法定主义,把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一厢情愿地推向了极端。 是根据“捉摸不定的主观善意标准”。 3支持理由: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如果否定物权行为理论,不动产领域的交易安全无法保护。 反对:并非所有国家都规定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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