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的船舶和排筏应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 第二十三条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 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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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县水利部门及在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水利公安机构或者水利治安员,切实加强对水资源、水域、水工程设施的治安管理。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 缆线,建造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堤防上开缺、凿洞、打桩以及其他施工作业; (四)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河流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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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第十一条堤防上已修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 的封闭圈的高地上,禁止从事危害防洪安全的活动。第二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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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五条 堤防上新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物及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在堤防上已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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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出设计洪水位一米以上。跨越通航河道的建筑物,应符合规划的通航标准。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的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 米,遇特大洪水,应服从行洪要求。第十九条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及其有关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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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期间临时占用两岸堤防及河道内水利设施的,应向河道具体管理部门缴纳河堤占用费后,方可施工。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第八条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桥梁、码头及 后必须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河道具体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能启用,并服从河道具体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堤防上原已修建的桥涵、泵站和埋设的穿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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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设管道、缆线,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堤防上开缺、凿洞、打桩以及其他施工作业;(六)其他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二条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水、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禁止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任何单位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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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和沿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或者其他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并 设计和计划送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三)新建、改建、扩建码头或者驳岸以及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不得影响行洪和堤防安全。(四)在河道、湖泊中运输或者堆存竹木,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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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埋设管道、缆线,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堤防上开缺、凿洞、打桩以及其他施工作业;(四)在河道内拦堵、放置网箱、设排挂网等 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洪设施、水利设施、水文测报系统和通讯设施的汛期检查,发现问题,限期处理,保证安全可靠。河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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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设管道、缆线,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堤防上开缺、凿洞、打桩以及其他施工作业;(六)其他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二条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水、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禁止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任何单位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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