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15条规定: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担保法第35条 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后次序债权人超过其预期的清偿,占用了部分甚至全部先次序抵押权的价值,该部分价值有可能是用于偿还一般债权的。但是笔者认为,上述缺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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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担保物权仍为权利人对特定物或某些权利的直接支配权,属于物权之一种。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自然具有物权性和担保功能。其物权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 效力和优先效力。优先效力,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对债务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而言,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卖得价金,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二是对债务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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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登记/海域使用权转让? 内容提要: 《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对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均未置明文,但海域使用权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实现权利,正是将物权转化为法院对海域使用权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仍然属于抵押权人依海域使用权价值直接取偿的一种表现,而无需依靠义务人来实施某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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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接管、公开拍卖等。在大陆法系各国中,近现代民法主要规定了三种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拍卖抵押物、订立契约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及以其他方法处分抵押物。[2] 约定。实践中,存在着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流质契约,为大多数国家所禁止。我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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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共机关的登记,具有公示性和对抗力,应当优先于质权,以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及登记机关的权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第三种观点。 在我国学术界,大部分学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理由如下: 1.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应当优先于通过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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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适用此制度时,也应当如前所述,动产不动产一视同仁为好。 (二)我国确立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观必要性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着制定物权法的伟大事业,制定我国物权法的一个 降至普通债权人地位之下,与立法本旨不合,且会导致设立在后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恶意通谋,虚填或者倒签日期,改变自己的位次在后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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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房屋价值难以评估,而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是抵押的一个程序,不能准确地评估抵押物,必将影响到抵押权的设定和实现。其二,国家对划拨土地可以根据需要收回,如其设定抵押物发生收回,必将严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定的抵押一般是不会转让回收的。其三,影响国家对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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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明已设定抵押于某银行之固定标识,如此始得认为登记之完成。[17] 关于动产抵押权之安全性维护问题,在日本的一些动产抵押立法和商法中设有质权设定之禁止条款 2.关于抵押合同与登记时需提交的文件 《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39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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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留置权人出于已知,恶意为否定留置权优先效力的条件。因此,我们认为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并不以其善意为必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第3章 人。 1.一般债权人。从法律性质来看,物权具有排他性,其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动产抵押权为物权,应优先于一般债权,即使未经登记,亦可优先于一般债权。从文义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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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争议,便于人民法院处理纠纷,因此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其次,我国抵押权登记的法律规则在某种程度上非常类似于契据登记主义,即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权 ,通过在登记簿上记载债权确定的期间,可以有效的维护同一房屋上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使之据此权衡自己的利益。其次,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债权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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