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房地一致原则,这一制度设计防免了可能出现的不动产权利冲突,解决了地上建筑物的正当权源问题。而以推定租赁或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模式改造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之下土地 期。 [26]参见林诚二:《法律推定租赁关系》,《月旦法学杂志》2002年第2期。 [27]参见王泽鉴:《用益物权占有》,作者2003年自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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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动产的善意取得。一般来说,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极少出现所有人占有下的动产,其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但是,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而言,其情况比较复杂。 不正确,即取得人明知不动产事实权利与登记权利不一致。 第二,为客观善意。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第三人的善意是推定的善意,这种推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善意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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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这样,对于已经交付、被权利人占有的不动产,善意第三人应当被视为知道权利已经发生变动,至少应当对该不动产的权利状况产生合理怀疑。无论是哪种交易,买受 和推定不知情两种。实际不知情是一个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决定。而推定不知情属于法律规则,由法院根据一种法律责任来判定。这种法律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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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多卖的危险。因为出卖人在物权发生变动以后往往并不丧失对物的占有或没有办理移转登记,在物价波动较大时,出卖人难免见利忘义,一物多卖遂不可避免。其次, 按形式权利关系处理,使形式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分离,并发生独立的法律效力。公示的公信力是以权利的正确性推定为前提的。对于不动产,只要有登记存在,那么法律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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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观点颇值赞同。50因为承认占有的公信力而有动产的善意取得,那么,因为承认登记的公信力而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应该是合乎逻辑的推论。只有在因为物权行为无效 法赋予登记以公信力,一旦登记,就具有权利推定效力。但是,国家登记机关的登记有可能是错误的,所以,在登记与事实的法律状态不一致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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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就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之变动,都以登记(登记变更)及交付(占有)为其物权公示方法。并且赋予了这些公示方法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1997年5月 [3] 汪泽。《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其运用》[J].《河北法学》。1996.1. [4] 肖厚国。《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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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该法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是我国物权法制度的一个特色 三人和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行为时,根据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及占有的公信力,我们应推定第三人为善意,如果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则负责举证第三人为非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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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罗马法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但是,在罗马法中,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 ,严格地限于动产范围,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日本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对占有人,推定其以所有的意思,善良、平稳而公然地开始占有动产者,如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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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多卖的危险。因为出卖人在物权发生变动以后往往并不丧失对物的占有或没有办理移转登记,在物价波动较大时,出卖人难免见利忘义,一物多卖遂不可避免。其次, 按形式权利关系处理,使形式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分离,并发生独立的法律效力。公示的公信力是以权利的正确性推定为前提的。对于不动产,只要有登记存在,那么法律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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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HandmussHandWahren)原则。罗马法上不存在这一制度。相反,罗马法非常强调物权的追及效力:除非成立取得时效,否则,“物在呼唤主人”,“无论何人,不能 占有人被推定为所有人。但是,如果占有人非为所有人,则只要真正的所有人能够证明其权利,即可要求占有人予以返还(不动产占有人根据取得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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