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者为德国学者赫兹伯格( Herzberg ),在日本,野村稔教授也持此观点。具体的危险说为德国刑法学者萨拉姆(Salamon )和施卡福斯泰因(Schaffstein) 正犯,但该结论并不妥当。因果共犯论认为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通过正犯的行为,引起法益侵害或者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在此说内部复分为纯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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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心问题。在此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与共同意思主体说的聚讼,时至今日,这种争议仍在继续。不过,由于共同意思主体说将意思共同体等同于其中的 刑事责任都是以其符合单独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单独犯罪成立条件之外再重新构建与之有别的所谓共犯论体系,简言之,共同犯罪在本质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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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当结果之人, 而不仅限于实行属于构成要件该当行为之人。教唆犯帮助犯本质均属正犯, 刑法总则对于共犯给予较轻的刑罚量, 乃系一种刑罚限缩 之间的社会关系, 而且在这种社会关系中, 又已显示出教唆他人犯罪这一行为本身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无论被教唆人是否去实行犯罪, 教唆行为本身都应当认为犯罪。所以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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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实行行为性,并从教唆犯罪的立法沿革、教唆犯罪的构成要件、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示例性以及我国《刑法》所存在的对共犯中某一行为予以单独定罪的 有学者认为,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具有同质性, ( 薛春秋:《严厉打击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载《河北法学》1983年第3期。)本文认为,虽然两者都在于行为人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384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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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实行行为性,并从教唆犯罪的立法沿革、教唆犯罪的构成要件、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示例性以及我国《刑法》所存在的对共犯中某一行为予以单独定罪的 ,有学者认为,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具有同质性, (薛春秋:《严厉打击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载《河北法学》1983年第3期。)本文认为,虽然两者都在于行为人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36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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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实行行为性,并从教唆犯罪的立法沿革、教唆犯罪的构成要件、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示例性以及我国《刑法》所存在的对共犯中某一行为予以单独定罪的 ,有学者认为,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具有同质性, (薛春秋:《严厉打击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载《河北法学》1983年第3期。)本文认为,虽然两者都在于行为人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343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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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所以,相对职务侵占罪以及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而言,贪污罪属于非纯正身份犯;反之,相对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而言,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则属于纯正身份犯。 罪不具备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之便”的构成要件,所以,它们的法定刑成为不了通常之刑。据此,贪污罪的共犯在量刑上,宜应分别处理,也就是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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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障碍。考虑法秩序,如果将具有期待可能性者作为工具实施犯罪,那么就成为实现犯罪的规范障碍;反之,如果被利用者不具备期待可能性,不能成为规范障碍,利用者利用他人实施 的正犯说主张,原则上正犯是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人,对共犯进行处罚是基于刑罚的扩张事由。该说从一定程度上遵守了罪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065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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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第1120页会议通过《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大量的职务便利 共犯而言,不以实施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为必要,而以共同故意为纽带,每个共犯仅实施该犯罪的部分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各共犯的行为相互补充,形成了一个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372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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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当处特定的刑罚,在这一前提之下,如果法人是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就会出现相同刑罚无法适用于共犯的情况。[5](P317)因此,法国《新刑法典》采取的以正犯论处 形态。 ②如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丁二人,由甲杀丙,乙杀丁,此时甲乙二人均单独符合了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直接适用分则来处理甲乙二人的刑事责任是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772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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