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人或无责任能力人作为工具的间接正犯;而狭义的共犯可分为mandatum,consiliaum,(auxilium)。 这种区分正犯与狭义共犯的观念对后世的刑事立法产生了 日刑法仅对共同犯罪人作了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划分,并无我国刑法中组织犯的规定,若对正犯与狭义共犯的区分标准采纳形式客观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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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理论当中,其教唆犯也具有这一特点,因此也就包含了从属性,这显然与事实不符,这样的理由如何自圆其说?不仅如此,间接正犯的犯罪意图也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 【22】傅建平.刑法谦抑性的理论根基与价值[M]. 北京:《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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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进行处罚的,我国刑法也在总则中规定有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在我国属于一种独立的共同犯罪人类型,教唆行为是与正犯实行行为相对的犯罪非实行行为。但是当 而实施间接实行行为的人构成犯罪的,称为间接正犯。 在间接实行行为的场合,间接实行行为具有利用者的利用行为和被利用者的结果惹起行为所组成的复合结构,那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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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者的行为对法益产生侵害的危险。在此意义上讲,帮助犯与危害结果之间永远只能呈现间接性。在帮助犯的因果关系问题上,实行行为说抓住了这种间接性的特征 ,即共犯自身行为的不法以及对正犯者实行行为不法的分担。与此同时,应当区分教唆犯与帮助犯,尤其是在教唆未遂与帮助未遂的场合,上述区分的意义更显重大。质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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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则只能将雇主作为间接正犯处理。 (2)雇主对受雇人存在一定的支配关系。在雇佣犯罪中,雇主与受雇人事先就某种犯罪达成协议,约定以 的一样⑦,为了正确认定组织行为,还需要从横向与纵向上去探讨组织犯与其它犯罪形态的关系,如组织犯与教唆犯的区别、组织犯与罪数等问题。显然,这些问题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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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身份犯的实行犯及教唆犯,无身份者构成实行犯,有的则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间接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最后还有观点认为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构成 ,而诈骗罪的最高刑罚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显然存在鼓励无特殊身份者与具有公司、企业职员身份者勾结实施诈骗犯罪的现实弊病。 至于从一重处断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835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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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身份犯的实行犯及教唆犯,无身份者构成实行犯,有的则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间接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最后还有观点认为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构成 ,而诈骗罪的最高刑罚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显然存在鼓励无特殊身份者与具有公司、企业职员身份者勾结实施诈骗犯罪的现实弊病。 至于从一重处断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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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正犯行为,结果是,非责任身份者按照本身单独正犯所触犯的罪名的教唆犯、帮助犯予以定罪处罚。具体说来,由于赌博的常习者和非常习者实施赌博行为均 ,在公务员唆使非公务员收受财物的,公务员构成间接正犯,非公务员构成帮助犯。 [9]] 三、对我国刑法中的身份进行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的分类 (一)违法身份 笔者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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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间接正犯。值得注意的是,就其在法定身份中否定成立间接正犯的理由来看,则与日本通说的理论并无不同,均认为由于主体身份所限制,非身份者无法实现其 的情况下,既然存在对索贿或受贿的故意,就不能在将其视为“工具”不能成立间接正犯。国家工作人员毕竟是受贿罪的教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是受贿罪的帮助犯,然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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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犯分为共同正犯想象竞合犯、帮助犯想象竞合犯和教唆犯想象竞合犯三种情况。下面依次具体探讨。 一、共同正犯与想象竞合犯 在刑法学界,对共同正犯的内涵有 ,是指一个帮助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也就是说,帮助犯的想象竞合犯的性质不是间接来源于正犯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帮助犯自身决定的。如甲得知乙要到丙家偷窃,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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