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还是支承装置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得知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刘夏阳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5和6直接或 关系;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中的“紧密接近”是指能达到感应到轮胎存在的足够距离,该距离的大小是由传感器的类型和种类确定的; 权利要求4中“当与该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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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面”和“自由头”已公开,我委认可,但不认可反射带系柔性材料,即未公开本专利的“柔性反光条”特征。第三人称,原告在无效宣告审查期间仅陈述称,结合该证据的 ,且“柔性”特征已被隐含公开。被告认为,该证据始终只是说反光纸,但纸张按常理种类繁多,有软有硬,不作具体说明不知是柔性还是刚性。第三人表示,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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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故为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同的技术方案。而反证1权利要求4、8和9仅是对反证1权利要求1中活性成分和添加剂种类的限定,根据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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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中路10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技术特征没有体现在权利要求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没有限定连接器的种类及用途,由于对比文件2反向连接器的两个端部均各自具有与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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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利和在先设计1及在先设计2均为双头钻,三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具有可比性。2、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进行比较,二者虽然都包括枪体、两个钻头、手柄、底座、保护杆等组成部件,但其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枪体中部有收腰设计,而在先设计1的枪体前端及中部较光滑,大致呈圆柱状;(2)本专利的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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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见附图1)。2007年1月10日,本专利的权利人由杭州帅宝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第三人杭州星帅尔电器有限公司。 2007年 压缩机的热保护器,两者用途相同,均为应用于压缩机类产品的保护器,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性比较。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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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记录的图片已被删除。3、返回美佳玩具网主页,在产品种类一栏中选择“电动车”,重复上述其他操作,网页显示在查询结果中增加了名称为“窗盒电动音乐自行车8808” ,车把手并非该类产品使用状态下不会被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而且本专利的车把手及转向部又非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不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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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为“21-01”,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8月6日进行了变更后的公告。本专利的申请日是2003年8月4日,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宝马公司著录事项 在用途上存在明显差别,玩具汽车与轿车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因此,按照《审查指南》“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而言,不再进行被比外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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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第69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一般消费者并不是仅仅指购买者,而是泛指具有一般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能够辨认被 相比,属于同一种类的产品,各方当事人均确认二者在外延轮廓、罩体上凹陷的线条、连接件等处存在区别。通过整体观察可以看出,本案专利的右视图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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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出版物。“电动搅拌机”外观设计专利的用途是加工处理食品,与证据1的产品属于同一种类。将“电动搅拌机”外观设计专利与证据1记载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两者 判决及相关公证人证手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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