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公示 的问题。简言之,物权的公示效力来源于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物权的公信效力来源于物权行为的抽象性原则(即无因性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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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人去讨论它,而更在于这一逻辑前提到底是什么?我以为,物权追及力理论建构于物权之对物关系说这一逻辑前提之上。 物权之对物 及力的存在可能。 (四)小结 物权公示公信主义是德国法系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它不仅适用于动产物权,亦适用于不动产物权。而在法国、日本等立法例中,物权公示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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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先弄清何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界定与衡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自发端迄今,已有不短的一段历史。惟对于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各国不但 民法模式则较为可行,尤其可利用现在制定民法典和物权法的契机,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模式(三)则是对现有制度的彻底改革,废弃了已为大家所熟知的相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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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主义的原则,尤其是确认了所谓建筑物所有权属于建筑物所附着之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属土地所有人的原则[2],所以并不存在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问题。 制度与物业管理》 住宅科技,2000,(7) [4]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5] 关涛:《我国不动产法律问题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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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什么权利。反过来,合同中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还是债权行为以外的什么行为吗?当然不是。张文龙先生曾指出:盖债权契约仅发生特定给付之请求权而已, 以规范化制度安排 作为反对者与赞成者较量与平衡的产物,梁氏《物权法》(建议稿)以半推半就的形式,确立了体现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草案第7条),公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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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鉴于上述规定中混淆了抵押合同的的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违反了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的区分原则,故而《适用担保法的解释》中对此作了部分修正,规定: 1月14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 [23] 刘保玉:《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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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因恶意占有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导致交易缺乏法权基础。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自由与效率是私法上的两大基本原则, 就效率而言,应使物归于最能发挥其效用之人 及梁慧星,王利明主持起草的的物权法草案中均规定占有之始为善意且无过失,取得时效期间为5年,否则为10年。这样的区分规定有利于在原权利人和占有人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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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对此做了规定,说得比较巧妙,一方面它没有去公开评论说登记备案到底是什么,但事实上确认也就是个登记备案,不是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经过登记备案才生效,不是生效条件。 给哪一方{4}。 对于后一种原则,很多人不同意,认为一定要有先有后,先者优先。但是,债权法的规则和物权法的规则是不一样的,债权法的规则是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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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强迫,因为一方面国家不可能知道每个人的自己利益是什么;另一方面,判断和决定个人的自己利益也不是人们成立国家的目的。以国家意志来判断和决定个人 吗? 综上所述,就经济和财产问题而言,《共同纲领》的政治原则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的,但宪法理念还是西方的,因为它里面没有特别规定经济制度。中国自195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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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的财产由于遗失而被他人取得并非法转让他人,我认为原则上应该适用善意取得。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拾得人应当 就不用在区分什么动产不动产以及占有委托物、占有脱离物了,我相信这也是今后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条件简化的趋势。 注释: [①]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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