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观上有无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其行为当然不成立犯罪。 另附: 案例一:.甲伤害乙后, 的介入,属于正常介入,由此引起乙死亡结果发生的,不能中行为甲与乙死亡结果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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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介入,属于正常介入,由此引起乙死亡结果发生的,不能中行为甲与乙死亡结果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 甲 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或者同时向丙开抢致丙死亡以此类推。 (5)、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条件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结合在一起导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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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EST 3d TORTS PEH 29, Comment d and Comment j. {26}德国法学上称之为故意及过失的客体。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 和我国刑法学在因果关系问题上的主流学说采用的也是条件理论,而非相当性理论。参见〔英〕哈特、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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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根据1999年9月16 日高检院的立案标准,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轻伤10人以上等视为重大损失。 一般认 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分为:直接因果 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必然 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在没有中介条件或 者中 介条件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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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说,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目前采纳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污染型环境犯罪中,绝大部分案件的因果关系证明还是能够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解决证明问题,毕竟并不是每 治理的标准,或者危害结果不是自己的排污行为引起的,则可以认定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间接反证法虽然也存在可能让被告自证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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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原则性审查,可以用行为推定实害的存在。 对于犯罪构成该当性要件中的因果关系,中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推定的应用空间。有学者提出,在中国台湾 次理论中的推定进行了分析。而中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基本上沿袭德国的理论,是与美国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主要采取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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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的理论,与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没有什么关联。结果犯数量在刑法中的比例下降,不能说明因果关系理论对于解决结果犯的意义下降。因此,就我国具体的法律 进一步审视的话,就会发现,新方案为了得到上述效果,实际上在很多关键点上与一些传统的重要观念发生了决裂。 当然劳东燕对此并不避讳,她敏锐地指出德国一些提倡风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240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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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因果关系论。笔者认为,在多因一果的渎职犯罪案件的认定中,条件说更能解释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认定渎职行为是否构成渎职犯罪可以按以下条件衡量。 ■ ,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该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一个渎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乃至此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必须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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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作者仅通过研究犯罪对象的具体内容与错误的关系,来探讨犯罪对象对罪过形式的影响。在中外刑法理论中,通行的观点都是将刑法中的错误分为“法律的错误”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因此,行为人只要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明确的认识,其主观上的罪过即可成立,无须认识这种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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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玩忽职守行为与这一危害结果之间还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前所述,玩忽职守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这就使得玩忽职守行为与“ 程某,就是玩忽职守案中危害结果必不可少的中介条件。最后,玩忽职守的因果关系还在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平民百姓的见死不救和巡警的见死不救,法律要求不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05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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