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经验收合格启用的建设工程,要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补偿扩建、改建造成的损失。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除外。第十三条在堤防河道上已建的各类跨河(堤)、穿河(堤)、临河(堤)建筑物及铺设管线电缆等,河道管理部门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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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工作,如因地质等原因确需对设计作重大修改(如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堤防工程岸线位置、工程规模、渠道渠线等),技术修改方案须 的基本资料。此外,水利工程还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竣工审计。(五)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由市档案局和市水利局联合组织验收,也可以在市级部门的指导下委托项目属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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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统计、档案、财务等基础工作合格的文件或证书。2.3申请等级验收的单位在保证水位(流量)以下洪水时发生堤防决口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取消其当年和 满足二级标准外,重要险│││挥图悬挂整齐;调度运用计││工险段有照明设施;有抢险│││划及险工险段、物资调度等│23~26│预案.各种图表悬挂整齐美│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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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排水管网、排涝设施的建设。城市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排涝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防洪工程设施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并实行项目 的活动。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内,除禁止前款规定的活动外,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建设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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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管线、铁路、河道、堤防等之间距离要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主要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从道路规划红线或控制线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七)在临时占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八)临时建筑擅自出租、转让、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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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排水管网、排涝设施的建设。城市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排涝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防洪工程设施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并实行项目 的活动。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内,除禁止前款规定的活动外,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建设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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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招设置);(五)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下列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领 ,建设单位应当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规划部门申报规划验收。第六十条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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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风景名胜区、商业步行街等地区夜景灯光设施的设置另 通过的位置。第六十七条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和破断安全岛;确属必需的,应当经规划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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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 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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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物与室外市政工程管线、铁路、河道、堤防等之间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建设人防、消防、停车场 搭建和批准期限已满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七)在临时占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八)出租、转让、买卖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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