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还,可成立不动产留置权。 (二)附有不动产留置权的典权与不动产质权的区别 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欠缺一项制度:不动产担保兼用益的制度。在日本,这项制度就是不动产用益质权。 的其他债权的效力。当典物时价低于典价时,风险是由出典人承担的,变更了传统典权的风险承担人。当时价高于典物原价(典物原价均高于典价)时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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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自然债务,如果保证人自愿履行,应将其视为是具有赠与性质的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原有的保证合同无关。 (七)法条书写方式不同。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因为除斥 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解释既忽视了保证合同系双务合同的特点,也混淆了保证债务履行期限与保证期间的区别,不符合《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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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以保证为基本形式。此外,还有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等特殊形式。保证,是指基于保证人的债权人 ,第3840页。在该书中,作者明确界定了合同担保与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认为合同的担保和民事责任都是担保债权实现,但是民事责任有诸多缺陷:其一,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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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期不履行债务时,须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以自己的财产代为债务之清偿。代偿债务后,该担保人即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就其代债务人向债权入清偿的 保证担保。而担保人提供保证时,又担心自己提供担保债权的实现问题,故出现反担保。实质上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某一时间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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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不得行使撤销权。其修正理由指出:“债务人之全部财产为总债权人之共同担保,债权人应于债权之共同担保减少致害及全体债权人之利益时,方得行使撤销权。易言之, 债务人尚有赔偿因不履行所生损害之资力时,不得行使撤销权”,[13]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债务”与“责任”的区别。在罗马法上,责任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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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自然债务,如果保证人自愿履行,应将其视为是具有赠与性质的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原有的保证合同无关。 (七)法条书写方式不同。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因为除 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解释既忽视了保证合同系双务合同的特点,也混淆了保证债务履行期限与保证期间的区别,不符合《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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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财产这一法定集合物。 ⑶目的不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卖得价款清偿债务为目的,并以此督促债务人偿债;而股权的根本目的是谋求从公司获取最大经济利益 。 股权作为一项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区别表明,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㈡股权主体具有限定性。 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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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而资产转让或营业转让客体是资产或营业。资产转让与营业转让的区别主要在于营业转让针对的是公司的有机组织和财产,资产则相对单纯。但如果转让的是 质量承担责任,而资产转让和营业转让则需要转让方承担一定的瑕疵担保责任和企业质量责任,如公司真实资产和债权债务状况的披露义务。第三,合同效力不同,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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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进行强制性矫正和救济,使之符合社会总体利益的要求。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由于调整范围、立法目的上有诸多不同,因此商事法和经济法 的矛盾。(2)国有独资公司与有限公司中普遍实行的有限责任原则相抵触。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而这种股东的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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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他应得的部分”[④c]。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多数是出于好意帮助(有学者称之为无因管理或赠与)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因而其承担的风险较大。所以,如何在保证制度中 ,因而又称之为求偿保证。根据《担保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是承认求偿保证的[②e]。反保证与再保证的区别有三:①反保证是向保证人所作的保证,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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