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可以判处法条没有规定的拘役或者管制,但不能免除处罚。? 3、当主刑减轻适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的刑罚时,附加刑(主要指财产刑)原则上应当一并减轻适用 开来。“委派”实际上是派遣某人作为代表到另一单位履行职责,被委派者担任一定的职务,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从事公务,由此使委派与接收两个单位间发生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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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否减轻至不满3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甚至附加刑。1994年2月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能否判处刑罚 附加刑。但由于刑法第56条明文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对于罚金与没收财产则没有类似规定,故应选择没收财产与罚金[24]。笔者基本上赞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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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作为主刑的管制外,作为附加刑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非监禁刑,不仅在刑法中的地位低,适用范围也是十分有限的。就罚金刑而言,1997年刑法虽然扩大 选处罚金的一种运用方式,最终结果或者是并处,或者是选处,两者必居其一,因此不是一种独立的罚金刑适用方式。 [17]参见李洁:《论中国罚金刑的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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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业进行犯罪,情节严重,并有继续利用其职业进行犯罪可能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剥夺从事该项职业的资格。第56条第1款规定,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 的改变而对附加刑的相应减轻,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理论上通常也不将其归入我国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该条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时或者无期徒刑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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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无论是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还是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对未成年人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复学、升学和就业都不利 ,都应考虑予以缓刑。 2、减刑。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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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诈骗罪名,只是将发生在特定领域或者以特殊方式发生的诈骗行为独立成罪而已。再如:97年刑法虽然新增了走私武器、弹药等犯罪,但是,实际上这些新增 .也许,刑法修改之最不合公正价值的要求者,莫过于对刑罚份量的加重。无论是死刑适用面的扩大还是法定刑上限的提高抑或是附加刑的增设,莫不如此。 首先,死刑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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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2000年版,第343344页。 [6] 我国刑事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根据、发展趋势等分歧极大,可以说这是我国目前法学界最具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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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因此,上述所谓以共犯论处只能指以组织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论处,而不包括共同实行犯。因此不能作为主要实行犯以主犯论处6.因为: ,刑罚过剩的问题。剥夺担任一定职务的权利刑对贪污罪一般作为附加刑适用,但对于罪行较轻,勿需判处自由刑的,也可独立适用。 (三)对贪污罪应根据客观要件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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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格刑不能被折抵。根据刑法原理,附加刑的突出特点是既可附加适用又可独立适用。可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单独适用,在立法上都是为了实现主刑不可替代的特定 数额中扣除。 第2款规定:从扣除的意义上讲,预防性羁押被视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38条关于因在国外实施犯罪而受到的刑罚和预防性羁押又规定:当在国外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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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因此,上述所谓“以共犯论处”只能指以组织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论处,而不包括共同实行犯。因此不能作为主要实行犯以主犯论处6.因为: “刑罚过剩”的问题。剥夺担任一定职务的权利刑对贪污罪一般作为附加刑适用,但对于罪行较轻,勿需判处自由刑的,也可独立适用。 (三)对贪污罪应根据客观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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