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本国经济状况、法律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折衷资本制。以下试图对美国与日本、台湾(地区)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一比较分析。 一、关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 由于公司 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12页。 [56] 卞耀武主编,《德国股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57] 冯果,《论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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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强化小股东的地位的呼声越来越高涨,最终导致各国公司法的修改。[3] 2.效率与安全等价值理念被重新定位。效率与安全始终是 的进一步调整。为了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台湾地区公司法的修订在资本制度方面作出了进步调整。首先,公司法取消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限额的强制性规定,划归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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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进一步调整。为了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台湾地区“公司法”的修订在资本制度方面作出了进步调整。首先,公司法取消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限额的强制性规定,划归中央 4.公司合并与分立制度之改进。为了提高降低运作成本,提高运作效率,本次公司法对合并与分立进行了相应的改进。就公司合并制度而言,首先将公司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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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限公司是为适合中小企业而设计的简易形态的公司类型。1950年日本大规模引入美国公司法理念修正股份公司法,使股份公司成为更加公开的公司类型。这样,日本完成了将股份 基本制度却会因此而获得新生。在此意义上,我们说,欧盟、日本、台湾地区有限公司制度的改革趋向,可谓名异而实同。 透过以上三法域有限公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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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转让前是否享有表决权的问题,日本商法典并未进行限制。但日本 2006 年《公司法》第 308 条第 1 项对此作了规定:当一股份公司持有他公司全部具 ,韩国证券交易法则未作限制。 德国公司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了交叉持股公司的通知义务和公告义务。德国《股份公司法》第 21 条规定,一旦一个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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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是单独股东权,股东并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只要持有股份且超过六个月就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我国台湾地区则 上不约束公司和其他股东,但已经收到股东代表诉讼提起通知的除外。 [35]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和解制度没有加以规定,从保护公司权益、提升诉讼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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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损失;未补偿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11条第1款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条之4第1项均有相关规定。 时,利益补偿规则难以适用,对此,美国法院采用并发展了一项个案否定公司法人格的制度,即揭穿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注:一般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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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Hommelhoff ZHR 143 (1979),288.Der BGH Laesst die Frage einstweilen offen(BGHZ 106 ,54,Opel).另外,《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6条规定的是董事会独立行使管理职权的范围。 {19}[德]托马斯莱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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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转投资合法化之后,公司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曾经有过辉煌历史的股份有限公司已不再独领风骚,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个巨大的企业集团,股份公司只不过是它的一 的法律地位,这是成为关联企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德国《股份公司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6]无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与他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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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⑧].尽管公司也同样受到损失,但美国公司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败诉股东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日本日本1950年修改商法时,在 董事的责任。三、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台湾《公司法》第214条规定,“继续1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之股东,得以书面请求监察人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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