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这个基础,则无所谓什么公务活动。公务活动的产生与存在只能以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职务犯罪,而只能以普通相关刑事犯罪论处。 四、特殊类型行为的职务性质的认定 (一)越权行为职务性质的认定 所谓越权行为是指某行为人本人虽然属于非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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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累犯的构成时,并不存在共犯关系,因为这些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形似却质异。b)当两个以上者实施的无重合性质的犯罪时,也不存在共犯关系,因为本文采 在基本行为的实行过程中,而是在教唆行为发生之后着手实施被教唆的犯罪之前。那么,上例中的过限行为到底发生在什么阶段呢?笔者认为,是发生在故意杀人罪的预备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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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机构;第二,足球裁判员执法裁判比赛的行为究竟一个什么性质的行为,具体的说这种行为究竟是不是从事公务的行为? 关于第一点,我们应当看到,作为中国足协 其委派执法裁判足球比赛,在刑法性质上应当属于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他应当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黑哨在主体上应当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其次,在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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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的抢劫罪就不属于复杂客体的犯罪了? 当然从价值与规范的相互关系的角度中对这种犯罪行为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认定为已构成抢劫犯罪是绝对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根据 结果的抢劫也还是抢劫罪。由此往刑法理论的深度去想,抢劫的既遂与未遂之争的核心实际上根本不在于行为性质的定性,而在于如何量刑。因此抢劫罪既遂、未遂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366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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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的抢劫罪就不属于复杂客体的犯罪了? 当然从价值与规范的相互关系的角度中对这种犯罪行为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认定为已构成抢劫犯罪是绝对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根据 结果的抢劫也还是抢劫罪。由此往刑法理论的深度去想,抢劫的既遂与未遂之争的核心实际上根本不在于行为性质的定性,而在于如何量刑。因此抢劫罪既遂、未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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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造成了某种结果,这是一种事实。司法人员、律师以及社会公众对这种事实的认识,属于事实判断;这种行为以及结果对于社会来说,有利还是有弊,是善还是恶,则 司法实践提出了难题。 (二)程度标准。危险犯性质的犯罪、预备性质的犯罪、过失犯罪以及其他某些犯罪,由于罪与非罪的界域较宽,可以采用这一标准。这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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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积极的抢救行为才能阻止死亡结果发生。在该种情况下的犯罪中止,仍然属于这种特殊的犯罪中止。因此,我认为,只要是在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理解为造成一定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我国学者认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来自三个方面:第一,从客观方面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455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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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积极的抢救行为才能阻止死亡结果发生。在该种情况下的犯罪中止,仍然属于这种特殊的犯罪中止。因此,我认为,只要是在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理解为造成一定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我国学者认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来自三个方面:第一,从客观方面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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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机构;第二,足球裁判员执法裁判比赛的行为究竟一个什么性质的行为,具体的说这种行为究竟是不是从事公务的行为?关于第一点,我们应当看到,作为中国 委派执法裁判足球比赛,在刑法性质上应当属于“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他应当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黑哨”在主体上应当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其次,在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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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定罪判刑,而应对之作辩证的理解,犯罪未行为如果综合全部案情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乙应当根据法定的犯罪概念不认为是犯罪。”对此,至今未见不同意见 犯罪(或重罪),有的学者则把其理解为严重性质的犯罪。我以为,在理解何谓严重罪行的问题上,应从两种情形进行分析:第一,所谓“重”和“轻”乃是同质事物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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