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相连,非依据法律不得有任何例外。票据立法者甚至在相关票据法律制度上,不仅有连带之技术处理,还有连续之制度安排。票据背书行为之连续性即是此种要求,即 。 应注意者,票据法思维上之异化性特征,反映于法律实施上,乃票据法之适用问题。票据法相对作为一级部门法之民法与商法,属于特别法,凡票据法有规定者,应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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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违反法律(形式上违反票据法例外)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这有助于对流通中善意受让票据者的保护。 2、在票据权利取得上的适用。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 票据的提示证券性,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提示票据(票据丧失经法院判决的除外),同时也可以凭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主体资格,无须再就原因关系及其内容提供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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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本案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人民法庭参考: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本案中,因被告三欺诈原告取得银行汇票联、没有支付对 提示付款,并遭拒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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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付汇票过程中没有注意到收款人名称的不可更改性,错误认定背书连续,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责任。XX信用社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其法律地位不是代理付款人 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银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所涉问题研究: 1、汇票收款人名称中的“炭”字错写成“碳”,收款人名称写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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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的环节,缺乏了B与C之间的背书,称之为断头背书。断头背书是背书不连续的现象,一般被认为只是影响持票人权利和债务人的完责问题。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 再要转让,一般接受者也不容易接受。 4.设质背书 这是属于不转让背书,即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立质权,在背书上写有质押或抵押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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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利益如何保障,是担保法应予以回应的问题。 《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 条件的。 这和质押背书不同,因为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通过背书连续证明自己的权利主体资格,票据付款人并没有审查质押所担保的权利是否到期的义务。而在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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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应属善意取得,所以他的票据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关于背书不得转让汇票能否再设定质押的问题 《票据法》第27条二款作出了禁转背书 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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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根据票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超过 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即持票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 2.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但背书不连续的。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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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本案中的执票人手中汇票背面无充裕转让与己的背书,即背书不连续,无法证明其票据权利的真实性,故罗静山不愿负付款之责。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 ,使支票不获支付者,准用前二项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的票据案件也涉及发票人的票据责任问题。如《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汇刊》中(民事三庭上字第88号判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10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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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本案中的执票人手中汇票背面无充裕转让与己的背书,即背书不连续,无法证明其票据权利的真实性,故罗静山不愿负付款之责。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 ,使支票不获支付者,准用前二项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的票据案件也涉及发票人的票据责任问题。如《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汇刊》中(民事三庭上字第88号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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