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合同义务,而且还应该包括当事人所期待的结果,如可以取得的买价、租金、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的权利等。所以这里所说的”原因“含义非常广泛,当事人的合同意图以及通过 的规则,比如法国。对此可以参阅特雷特尔后列书第403页,以及里贝尔与罗伯罗合著的《商事法契约》第1卷(1989年)。这些规定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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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登记只是一种公示的方法,房屋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相结合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 不能拘泥于现行法律法规中未明确规定这类合同无效而片面地从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及鼓励交易、物尽其用原则出发,确认合同有效。 就前引案例而言,二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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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承认它。如抵押权设定行为、质权设定行为,皆无一不是物权行为(物权契约);第二,德国法依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取物权形式主义,体现了德国人的 的权限范围的大小。实质审查主义,不仅登记机关要审查申请登记的各种书件是否齐备,而且对于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也需要加以审查。在德国1872年以前的历史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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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以解释出债权形式主义。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显然 新的阐述,笔者不得而知,也许他们会采纳台湾大学陈自强教授的特殊的债权变更契约说(适用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代物清偿) .但是,即便此说也无法让债权形式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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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转及何时移转至债权人,自应依《民法通则》第72条,认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应践履登记之手续。领取提存物请求权乃是债权人对于提存机关的请求权,故其为对 ,是为对待给付义务(GL)。债务人之给付义务与债权人之对待给付义务,常基于双务契约而生,然不必以此为限。债务人提存后,债权人即有领取权。其领取权行使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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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权源与取得方式”理论)。所谓“权源”,指“取得原因”,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等;所谓“取得方式”,指“交付”、“登记”。值得注意的是,titulus 的大小。实质审查主义,不仅登记机关要审查申请登记的各种书件是否齐备,而且对于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也需要加以审查。在德国1872年以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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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设定,固应以书面为之。但当事人约定设定不动产抵押权之债权契约,并非要式行为。若双方就其设定已互相同意,则同意设定抵押权一方,自应负 物权变动的事实,非指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所谓物权行为。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土地使用权设立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典权设立合同。系对于负担行为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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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主语缺失之纰漏。该条规定应表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受让方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二)语义错误 民事立法语言失范上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出资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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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目的为解决父亲庞某某及姑母庞某某二人居住问题,由于年代久远已不能出具购房契约或相关付款凭证加以证明。本院认为,第一、适时被告为幼儿,属无民事行为,且无 的记录,其不具备不动产登记簿特点。审理中,被告庞某某也不确认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其祖父庞某某。提出该房屋系其外祖父出资购买,并将该房屋赠与给其,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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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上的权利。(二)是完成所有权的移转的行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为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在第二阶段中,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移转达成合意 因一方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而交付,另一方当事人却以为是赠与而取得,双方当事人的错误也不能否定他们所缔结的物权契约的有效性,因此产生所有权移交。即一个源于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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