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合同,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拆迁代办单位对被拆迁人不得采取隐瞒、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方式或非法手段。房屋拆迁行政 的安置”。十七、第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房计租面积、私房产权证件标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确实有误的,应当在实地测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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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7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三年五月十五日中山市房屋拆迁 未折价收购但持有建筑许可证件的,可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补办折价收购手续后,作公房处理;(三)未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加层、扩建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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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所有的另行解决),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房屋拆迁造成被拆迁单位经济困难的,可参照本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需要拆除前款规定范围以外 ,先搬迁的在安置用房的地点、层次、朝向上可优先选择。对国土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房和同一所有人的补偿、安置用房,应集中在同一幢楼,不足一幢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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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之日起计算,不计利息。安置房屋按公房承租使用。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交拆迁实施单位,产权交房产管理部门。被拆迁 月1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1994年4月25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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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计算,不计利息。安置房屋按公房承租使用。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交拆迁实施单位,产权交房产管理部门。安置套型不足的建筑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83年2月11日发布的《南京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附录:《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表》一、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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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计算建筑物面积和土地面积。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被拆迁人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建设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建、扩建等工程的部分和 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根据建设单位房屋规格,安置时可增加二至四平方米;但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用公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原租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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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直属单位所有的另行解决),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房屋拆迁造成被拆迁单位经济困难的,可参照本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需要拆除前款规定范围以外 先搬迁的在安置用房的地点、层次、朝向上可优先选择。对国土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房和同一所有人的补偿、安置用房,应集中在同一幢楼,不足一幢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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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房屋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互不结算差价。前款规定安置用房达不到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的 不足的部分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后,按前款规定办理。单位自管住宅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参照直管住宅公房的规定办理。 四、享受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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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补偿款之日起计算,不计利息。安置房屋按公房承租使用。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交拆迁实施单位,产权交房产管理部门。被拆迁人 月1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1994年4月25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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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置住宅房屋成本价作价给予奖励。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奖励面积,不计入拆除直管公房的偿还面积。第三十八条拆除本条例施行之日前城乡结合部农民已转为城市居民 万元罚款;(四)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对拆迁实施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五)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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