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了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确认的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和占有改定三种替代交付方式。因此,所有权保留即可视为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一种类型,即尽管 的权利仍为必要。至于有人担心,如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利于督促物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其实物权法所规定的关善意取得等制度,即可以促使物权人尽早行使权利,否则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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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上所认可的几种动产物权的特殊交付形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学理上统称为观念交付。 [31] 4.自动转移 第二十八条 [32]设定了动产物权 取得 第一百零六条 [34]规定了不动产、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善意取得制度需要考虑到实际处分人是否拥有处分权,但对于动产物权而言,都应当遵循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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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必要,反生歧义。建议删除。 15、T23不动产公信力 不动产善意取得基于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权利推定制度),建议依前述意见将本条修改为完整的不动产登记 21、T29-31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22、T32-35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改“设定”为“取得”。 三、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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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买人基于对此权利外观的信赖再度发生买卖关系在情理之中。然而,在占有改定情况下,前买人已经取得所有权后,前买人与次买人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两个购买人 而为物权变动行为,对于日后有本登记可能性的认识不得以善意而为对抗。〔21〕 预登记之所以成为很多国家普遍适用的制度,是因为它具有债权法上的救济所不能替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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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相对于现实交付而言,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等同为观念交付,是为了交易上的便利而采取的变通交付方法。(注:参见孙毅 物不属于出质人的情况下,所设定的质权准用民法典中关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即第三人得善意取得质权。依理推之,责任转质亦仅在转质权人为善意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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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买人基于对此权利外观的信赖再度发生买卖关系在情理之中。然而,在占有改定情况下,前买人已经取得所有权后,前买人与次买人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两个购买人 而为物权变动行为,对于日后有本登记可能性的认识不得以善意而为对抗。〔21〕 预登记之所以成为很多国家普遍适用的制度,是因为它具有债权法上的救济所不能替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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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不诚信行为。可见,允许合意变动物权,兼顾了第一买受人的利益,突出了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平衡了三方当事人的利益。 例二,A与B达成转让一台相机之合意, 在非所有权人一方,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的所有权让与,并不会导致所有权的取得。只有在出让人将物交付给取得人,并且取得人在这一刻是善意时,他才成为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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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指直接占有和现实交付。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代替标的物的现实移交,一般认为是纯粹的观念交付,不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第三,从担保制度整体设计来看,各国立法已 上承受额外的负担。并且,即便是转质权人不知原质权的范围,其善意超过原担保债权额的部分亦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此属质权范围之问题,而非质权之取得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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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不是从标的物实际交付之日划 界,而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予以确定。该让与担保合同附解除条 件,即一旦债务人履行完毕其债务 承认 可以存在其他的方案,不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设计,通过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 也能达到目的。黄茂荣教授说得好:不论如何地强调物权行为之无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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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地位平等,对权利让与人十分不利,和一般国民社会生活体认有别,现行善意取得制度已足够保护交易安全下,绝对的无因性理论已不为通说所采取,代之而起 的变动,因为无法贯彻都以现实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尚有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可以代替现实交付,但是交付只是公示方法,不应以公示方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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