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可以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视子女的权利。”注(3)我国婚姻法在修订时,正式把探望权规定为非抚养 探望权的父母一方身体健康、经济状况等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对原定的探望方式进行变更的,应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另行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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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可以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视子女的权利。[1]我国台湾地区将探视权称作会面权,其民法典亲属编规定, 拒绝探望,即不能强制执行。 3、遇有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探望及申请执行人要求变更监护人的情形时,应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到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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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可以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视子女的权利。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时间还不够长,在理论上对探望 ,对拘留及刑事处罚应慎用。 (五)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可考虑把不履行探望协助义务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及确立侵害探望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直接抚养子女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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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的;四是穷尽各种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愿意协助履行义务的;五是被执行人和子女去向不明的,查无下落的。[iii] 探望权的终结 案件的终结意味着权利的消灭,也 :一是申请人撤消探望权的;二是申请人或其探望的对象死亡的;三是监护权变更,子女依法随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四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确定其享有探望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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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于本办法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等待配额者,应向境管局申请变更为依亲居留。 前项案件经审查合格变更为 配偶离婚后经确定判决、离婚后十日内经协议取得在台湾地区已设有户籍未成年亲生子女监护权者,其申请原因视为继续存在。 第42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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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配合大法官会议之解释,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终经立法院叁读通过修正关于子女监护权之有关规定。 不论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母亲均有机会争取到子女之 (譬如探视权人未遵守探视之时间及探视之方法,致妨害子女正常上学时间) ,法院亦得依请求或依职权变更之 (参照民法第一○五五条) 。 又,任监护之一方如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930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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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 二、规定探望权受阻可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 三、正确适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罪。 一、探望权 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可以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视子女的权利。”注(3)我国婚姻法在修订时,正式把探望权规定为非抚养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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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日以上。 3.依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第21条第2项规定,向本局申请变更居留事由者,其在台湾地区居留一定期间,自核准变更之 或离婚后经确定判决取得、离婚后10日内经协议取得在台湾地区已设有户籍未成年亲生子女监护权者,不在此限。 (五)与台湾地区人民结婚,其婚姻经撤销。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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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 二、规定探望权受阻可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 三、正确适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罪。 一、探望权的 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可以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视子女的权利。注(3)我国婚姻法在修订时,正式把探望权规定为非抚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446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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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始终没有颁行民法典,也没有制定系统的亲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体制的变更,带来人们观念上的巨大变化,社会的伦理道德、生活模式乃至家庭结构出现了多元化 规定,如果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进行探视不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可授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合理的探视权。《法国民法典》第288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599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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