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缓刑和假释都是附条件地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以体现对犯罪分子的宽大处理。 三是非司法化。非司法化是就诉讼程序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 刑罚结构的合理调整。我国目前的刑罚存在着一个结构性缺陷,这就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由于我国刑法中的死缓,虽然属于死刑的执行方法,在逻辑上当然包含在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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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权就一定能够达到逮捕程序改革的目的,即防止错捕、减少不当逮捕吗?[15]在目前的情况下,这是值得怀疑的。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在我国一直主要由检察机关行使 的9人,共计12人。但现在还不可能把能够判处拘役执行刑的犯罪嫌疑人也不逮捕。被判处缓刑的9人中有3人犯抢劫罪,原本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在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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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刑去事成,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在我们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重刑主义像影子一样跟随我们。人们内心深处对重刑,特别是 时代则要为社会做贡献。在正常情况下,每个青壮年人都在以自己的工作和创造为社会作贡献。在我国执行监禁刑罪犯的年龄构成中,青壮年罪犯占大多数,由于这些罪犯被监禁,他们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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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绳的精神,却没有强调刑罚适用时应当考虑犯罪人的一系列个人因素。而且,我国的监狱法甚至没有具体规定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与之不同,丹麦刑法典第10章明确规定 的,法院可以对被定罪人判处以从事社会服务为条件之缓刑。作为一种特殊缓期执行的条件,社会服务时间一般应当为30小时至240小时无偿劳动。丹麦刑法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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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西方发达国家刑罚适用模式已转入以非监禁刑为主时,如何认识我国目前仍以监禁刑为主的状况,我们首先需对监禁刑的利弊进行分析。二、监禁刑功能的利弊 让缓刑管理人员分别管理不同犯罪类别的缓刑犯,对缓刑、假释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矫治并提供应有的帮助。[10]建立非监禁刑的执行管理机构要注意试点在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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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区矫正大多是由矫正局的工作人员负责。英国也如此,缓刑由缓刑局的缓刑官负责。假释的少年犯由缓刑官和社会服务工作者负责管理。缓刑局是一个半官方的 相伴出现,就会更加难以解决。 (二)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组建方式与职责划分 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社区矫正工作的组建方式尚且存在缺陷,作为执法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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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罪名多达70余项。这种现象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我们认为,我国目前的死刑适用对象相对过宽。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 尚未改造之余地。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乃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立法宗旨。循着这条宗旨分析,既然将立功与故意犯罪并存时该如何适用法律作为一个现实问题来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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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原则,使刑法可操作性增强,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然而明确与不明确是相对的,这与事实本身的复杂性相关,也与我国目前所处的背景相关。例如,我国刑法中 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与裁定,执行的内容必须严格依据刑事判决裁定中的刑种、刑期、数量,执行的程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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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度,但各国为了保障按照法定程序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一般对刑罚执行都有专门监督执行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共性,借鉴国外检察机关对刑罚 。所谓义务性内容,即监管、教育性措施。我国现行法律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应当遵守的制度和义务作了规定,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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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之框限,二是来自于传统观念之禁锢。[39]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审判中,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拓展简化程序的适用范围,与辩诉交易在分流案件、节约诉讼成本 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37]虞平:从辩诉交易看如何建立我国特色的认罪程序,载《法学》2008年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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