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证券法》第205条,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当与《刑法》第397条相对应,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论处。〔5〕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这 以进行“传播”为要件。最后,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对象为“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而构成“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对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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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具有两个行为。而构成要件说以法理观念认识行为的个数,抢劫罪虽然是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构成,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它只有一行为而非数行为。但这种犯罪 第二款、第四百一十九条等条款规定了特殊的玩忽职守罪,两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三)徇私舞弊型滥用职权罪与相关罪名的竞合 在我国刑法中,徇私舞弊虽然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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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类型的犯罪。因此,部分条文规定的犯罪之间具有相似性,一些条文之间形成了交叉与重叠。另一方面,由于行为人并非按照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实施犯罪,一个行为可能具有多重 构成,那么,责任形式的不同就难以成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基本标准。例如,倘若认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均既可以出于故意,也可以出于过失,那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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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对象,有的则没有或者有多个对象。 环境监管失职罪没有行为对象。行为表现为主体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侵犯了国家环境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和监管人员职务 。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当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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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形成的共生关系。具体包括: 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滥用管理公司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或者虚假出资罪、滥用证券职权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 职权与玩忽职守两种类型。通常认为: 前者属于超越职权范围, 故意违背公正实施职务行为的法定要求, 给国家人民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地不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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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不报罪,而枪支被盗、被抢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成立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或其他罪。因为在我国,这种附属刑法条款在评价构成要件方面是没有实质意义的,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页。 ⑿参见张弯:《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⒀参见林亚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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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2、被告人何某具有渎职(玩忽职守)犯罪的主体资格。刑法第391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批准、市政府同意、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企业,隶属于抚州市公安局,其与某派出所签订了提供保安服务合同、协助执行监视居住的合同,就意味着它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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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与特殊法之间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亟需对此加以完善。我们可以在修改刑法时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分别设立专条规定,对各自的犯罪构成 时出现混乱现象,又有利于一般公民领会刑法规范的立法原意和精神实质,更有利于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实现。[4] 注释: 刑法是我国针对刑事犯罪的有关针对性很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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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职权的亵渎,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又有两种,一为玩忽职守,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是有职权的人擅离岗位或者虽然在其岗位上却没有能正确行使职权的人 受贿“黑哨”有可能要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收受贿赂又枉法裁决的,要按滥用职权和受贿数罪并罚,最高刑罚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当然,如果不是受体育行政部门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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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玩忽职守罪处理,而不能按本罪处理。因为,刑法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法条之间存在竞合现象,按照处理法条竞合的一般规则,实际上 报告,就可以认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已经履行了报告职责。 四、贻误事故抢救 关于本罪的结果要素贻误事故抢救理解,学者们的表述不尽相同:有的认为,贻误事故抢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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