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红庙支行职工,住恩施市航空路金三角农行宿舍一栋三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陈尚文, 、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又对被告提交的理赔计算依据即《附加住院保险条款》不予认可,认为不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原本,故原告要求被告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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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5)蚌民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5号。负责人经中保,该公司 月31日,五河公司作出了拒赔通知书,以投保人胡孝先死亡属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其他情况,对其申请做拒赔处理。原告王先侠、胡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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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淇滨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人寿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惠莉 审判员 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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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永福县支行)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保险永福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4、证人唐××、林××的出庭证言,拟证实借款人徐××投保时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被告国寿保险永福县支公司书面辩称,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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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分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足以对抗其合同条款,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支付刘赞民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09年1O月20日,杜花梅与中国寿险三门峡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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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宝亮,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金堤路38号。负责人:王金超, ,受益人张素格(王世华母亲),受益份额100%,保险金额100000元。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五项责任免除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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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出生,汉族,建昌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住建昌县建昌县本街。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1)建 的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在2010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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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的因素向投保人提出询问,因此,被告中国人寿辩称不予采信;被告中国人寿在庭审中首先以合同免责条款为由进行抗辩,随后又以被保险人未能确认合同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屈 云 华审判员 周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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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胡伟宏,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233号保险大厦。负责人许恒平,总经理 仅能证明吴国星有投保的事实,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已就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实际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更不能证明其对不如实告知的免责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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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关系。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艳,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太行大道七彩柱南。负责人马金 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也有权对投保人提出询问,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做出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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