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汪××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88003.58元。六、第四小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显然缺失,应与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故酌定为第四小学对汪××各项损失承担30%(即26401.07元)的赔偿责任,汪××的其他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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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该协议载明,对于本案中原告受伤的责任划分三方达成如下协议:东周小学承担89.9%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0.1%的赔偿责任,被告杨志远承担10 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以上共计91726.59元。被告杨志远、东周小学按比例各应承担9173元及824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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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学学校校长负责。内黄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赵换成焚烧处理赵高 X小学垃圾时导致原告受伤,对此情况普通人难以预见,赵换成主观上没有过错, (2005)内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赵高 X小学赔偿原告冯风珠医疗费12184.54元,误工费4315.87元,护理费188.86元”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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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开庭审理笔录,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原阳县阳光第一小学系半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原告何向向系走读生,被告裴启磊系住宿 医疗费、检查费37507.06元,支付住宿费2320元,支付交通费1319元。被告阳光第一小学已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9652元,被告裴启磊的监护人已向原告支付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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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杞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杞县希望小学。 住所地:杞县西关。 法定代表人吕恒亮,校长。 委托代理人何延晨,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希望小学与马秉敬系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包括二者在内的其他相邻各方对该4.3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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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4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56540元。二、杞县裴村店贺营小学赔偿盛敬伟、李运莲损失80900元的20%,即1618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 。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杞县水利局负担2285元,杞县裴村店乡贺营小学负担2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汪爱莲 审 判 员陈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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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潢川县隆古乡中心学校因与被上诉人闻豪、原审被告潢川县隆古乡徐庄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08)潢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花医疗费15847.16元,以上共计17413.16元。另查,潢川县隆古乡徐庄小学不具备法人资格,潢川县隆古乡中心学校作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具备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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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3400元。住院期间 被告曹浩父母支付原告1500元医疗费,被告湘阴渡镇中心小学未支付原告分文医疗费。2009年2月25日,原告曹福亚的损伤经郴州市 其他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永兴县湘阴渡镇中心小学负但。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条解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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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米坪秧田小学作为教育机构,依法对幼童负有教育、看护义务,具有确保幼童人身安全的监护职责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米坪秧田小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张君 审判员刘洪海 二〇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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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彭滔与原告扭抱,因而引发本次事故,原告自己有一定的责任,被告枫江小学未尽到职责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彭滔未向本院 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8 522.41元,由被告邵阳县九公桥镇枫江小学赔偿5556.7元(除去已支付的1600元,被告邵阳县九公桥镇枫江小学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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