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页22. [2] 以不动产物权为例,其权利的对抗力来源于地产公告。而办理地产公告,仅是物权取得 安排,另一方面仅具有诱导功能,不能发挥裁判规范的作用。 [6] 丁文联:“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5条。 [8] 梁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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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很难对市场上出售的商品逐一查清。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以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权属和 提出了债权是否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鉴于这种情形,笔者认为,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其重大现实意义。三、案例启示房屋买卖交易中,不乏共有人之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419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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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很难对市场上出售的商品逐一查清。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以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权属和 提出了债权是否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鉴于这种情形,笔者认为,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其重大现实意义。三、案例启示房屋买卖交易中,不乏共有人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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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作为制度范畴,其繁琐性弊病甚大。对制度的大量解释、说明、培训、翻译考证工作需要付出成本。当事人也要为人为复杂化的制度付出制度利用成本。不动产交易当事人要 如占有遗失物;亦或让与担保人之占有。这些场合,当占有人处分该物构成无权处分时,无因性原则就无法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只能借助于善意取得制度。反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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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可以直接请求权利人进行交付,合同的履行更有保障,尤其在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如无权利人的配合,过户登记难以完成。当然,由于间接代理在制度设计上更倾向于 ,哪一种更为适合呢?笔者认为,由于权利人的请求目的是回复其物,标的物既已被受让人占有,其请求显然与受让人的利害关系更为直接,因而相比之下,采取第二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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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返还手表? 二、对上述问题的主流观点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比如丙非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手表),若丙已取得手表的占有,即使乙丙买卖合同有效,因乙无权处分行为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丙未取得手表所有权,甲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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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后,对于传统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做了一定的扩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国物权法上善意占有人取得之权利类型不仅仅限于动产所有权,还包括了不动产所有权 确认。但在抵押权设立之时,不动产登记簿权属登记错误,在其记载事项中,登记的所有权人正是李某,李某进行了无权处分行为,将其名下的房屋为担保张某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230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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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上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义务可随土地而转移给承继人的,仅限于不动产租凭关系(Landlord-tenantRelationship)。美国财产法承袭了英国对土地上之契约权利的 契约权利因契约而产生,但不因契约而终止。作为不以占有为要件的土地上的权利,其终止的原因有:(1)因权利人弃权而终止。土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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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之理论,原重在保护交易之安全,而现有不动产登记之绝对效力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已足司其职,就此点而言,上述理论有无存在之价值,颇值 与善意取得制度和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相矛盾。三、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制度依学界通说,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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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所规定的一物数卖问题,后卖人如基于善意占有动产标的物,其为该物之所有人。而对于不动产则较为复杂,发展出法国民法典的表见所有权日本民法的 的形式(如相对无效制度)针对物和债的不同作实际上的区分。 (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无权处分问题 债权形式主义,也称为折中主义,是意思主义和登记或交付相结合。在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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