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原则, 理应一律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论; 统一按渎职犯罪定性, 既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 又便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12]。 第五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不能构成法条竞合。第三种观点将渎职罪与其他犯罪的共犯认定为想象竞合应当是正确的, 但从一重处断仅仅是有效地梳理了渎职罪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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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意义。 2.网络聚众犯与网络共同正犯 网络聚众犯是指有一人或者几人倡议或者创造条件,其余人自愿加入并在犯罪过程中自由协作进行集体形式 依照我国刑法理论,对上述情况,可以考虑其具体作用,按照帮助犯或者教唆犯处理,而不成立共同正犯。 (二)网络教唆犯 由于共同犯罪的性质取决于实行犯而非教唆犯,所以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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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准备骗赔后,出于各种原因(如对保险公司不满,为了泄愤)而故意向投保人等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的,的确符合片面共犯的成立条件。但这种情形恐怕只能是一种理论上的分析, 处罚,只对保方人员未利用其职务或工作之便时的共同犯罪的定性作出了回答,却忽视了对实践中普遍发生的保方人员利用其职务、工作之便帮助骗赔时的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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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时,能否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成立另一方的教唆犯、帮助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律只处罚贩卖者,不 危害第三方利益性以及行为是否可期待。如果三个条件同时符合,法律不予处罚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教唆、帮助行为可成立另一方的教唆犯、帮助犯。反之,则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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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之处。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不仅要有质的规定,也要有量的限制,任何一种行为构成犯罪,都必须以有社会危害性为前提条件,而安乐死 社会危害性,而且还对社会有益,是一种正当的行为。 其二,被害人的承诺历来作为违法阻却事由而影响犯罪的成立。在刑法犯罪学理论上,违法阻却事由称为犯罪阻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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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要件。而以一般的刑法理论通说而论,只有在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的场合,刑法才以危害结果的实际产生作为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于是,关于渎职犯罪是否存在 争点的形成,关键是没有找到据以分析问题的共同基点和原则。事实上,渎职犯罪在实践中的处理历来难度较大,阻力重重。因此,理论界必须提供比较统一、确定的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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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死的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的成立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两大条件为必要⑥,故甲无需对乙造成丙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只对基本罪负共同实行犯之责。对于过 )》,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502页 ②参见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第285页 ③参见陈兴良 李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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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期 【摘要】不作为犯以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而作为义务的地位及其与故意的关系则直接关系到不作为犯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内容及其 即使存在违法性的错误也不阻却故意,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在日本,泉二新熊、庄子邦雄、大谷实等学者持此说,但是该说在德国现今已无支持者。{11}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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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相反的观点。笔者认为: 一、不当得利不阻却犯罪的成立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最后性原则的立场,认为民法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其目的 以取得财物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取得代为保管的财物时,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只有在其拒不交还时其犯罪的故意才彰显出来。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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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相反的观点。笔者认为: 一、不当得利不阻却犯罪的成立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最后性原则的立场,认为民法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其目的 以取得财物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取得代为保管的财物时,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只有在其拒不交还时其犯罪的故意才彰显出来。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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