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财原则。清代有类似规定可参看。[45] 第五例不属遗嘱处分财产问题。该案中,牛大同葬母之山是妻子嫁奁。原文说居茂既以遗嘱与之,又说况将 制度是指遗嘱人根据法律必须为其最亲近的亲属(例如,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保留的遗产份额,它构成对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65]特留份制度产生于公元前一世纪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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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用益权具有极强的人身性和期限性。用益权的最初目的是以遗嘱将某项遗产的使用收益权遗赠给家主需要照顾的人,而保留虚有权给其继承人, 140—144页。),使得妻子、子女也享有财产所有权,从而确定了夫妻财产自由的选择制,父亲对其18岁以下子女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权(母亲则在其丈夫死亡后才能享有此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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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即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人,遗嘱继承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第二,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因遗产是 都是许多人所关心的问题。除此之外,在产权证上加入丈夫、妻子或是子女的名字,离婚时在产权证上“除名”,这些房产证上的产权人的“加减法”,具体的手续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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