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定义主体,它当然可以在合宪的前提之下自由地决定采用哪一种责任根据类型来定义某个犯罪。从刑法典的诸多条款来看,立法者事实上也一直在这么做。其次,从 ,《刑法》第133条中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一般被理解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这也是司法解释采纳的立场。依此种解释,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报警并在肇事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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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综合拟态,是指重伤人数与死亡人数经过去量纲化后的综合数量⑥。根据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 比均小于1,根据前面的分析逻辑,可以直接得出过失类型、被害人过错、第三方过错、逃逸情况、伤亡情况五个自变量与缓刑与否因变量呈反比率关系,当存在有认识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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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使法律适用者难以作出明确的判断。例如: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在上例中,合议庭对作出判决的理由并没有充分说明,我们就无法判断他们是怎样得出“刑法232条之‘杀人’应包括‘通过传染艾滋病而危害他人的生命的行为’”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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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摩托车行驶到该处的被害人潘某、黄某相撞,造成二被害人死亡,被告人事后驾车逃逸。参见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刑事审判卷 判例,在瑞士和奥地利等国家,几乎也是在这一时期出现并得以确立的。上个世纪60年代,日本最高裁判所的有关交通肇事的判例第一次适用该原则,后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2362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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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摩托车行驶到该处的被害人潘某、黄某相撞,造成二被害人死亡,被告人事后驾车逃逸。参见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刑事审判卷 判例,在瑞士和奥地利等国家,几乎也是在这一时期出现并得以确立的。上个世纪60年代,日本最高裁判所的有关交通肇事的判例第一次适用该原则,后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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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在进行刑事归责时先要查明某人的行为产生了怎样的后果,以及某一危害后果是否可以归因于行为人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这种联系 不作为对因果关系的影响能量是不同的,并间接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比如在交通肇事案中,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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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运动?有没有规律?规律变不变化?怎样变化?人类正在探索之中,正在认识之中。[6]自然法学建立其自然法理论的理论前提其实是不坚实的。因此,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 即一律成了原来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情节较轻的”罪,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中有肇事后逃逸等“特别恶劣”情节的,才被规定为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同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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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丢失枪支不报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及时报告涉及的问题主要有:第一,什么是及时,怎样又是不及时?第二,向什么部门或人员报告?第三,报告的形式有无要求 ,行为人即使有逃逸行为,也不能适用这一情节,而只能适用第二个量刑档次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对此,我们同样不能以现实中无因果关系的实然状态,来否定刑法规范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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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 下,在现下的中国刑法学界尤其在刑法解释研究领域是一个中心性的论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归根结底,刑法应该怎样解释,才能最大化地体现出刑法立法的正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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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共同的行为计划共同注意义务抑或共同引起不被容许的风险,都不是由构成要件本身所定义的共同犯罪计划,在当事人之间就找不到规范判断上正当的共同性 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218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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