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公司任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第58条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这意味着,政府官员既不得兼任公司董事、董事长,也不得 中,拒绝或怠于履行自己所负的法律义务、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就经济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而言,以其对应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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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证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作伪证应负的刑事责任,只是作了一般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缺乏实际适用的立法根据。因为,我国刑法对妨害司法罪中的 陈述,自非事理之平,故法律亦许其拒绝证言。职务上或业务上之秘密,如公务员、律师、会计师、宗教师、医师、药剂师、助产士等或曾居此地位之人,依法令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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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执行,如为不动产则由法院依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执行。⑩看来,把行政相对人所负的义务区分为作为、不作为及金钱给付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划分行政强制 不奏效的,法院可以考虑根据行政机关或检察院的起诉追究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在受理行政机关因执行提起的诉讼后,可以根据情况和当事人要求采取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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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则规定,有依法执行法律或命令职责的公务员,阻止或破坏法律或命令之执行者,须负刑事责任。另一种做法是,公务员制定政策或文件因存在公务过错的, 实施行政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国家赔偿法没有否认公务员对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造成后果的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部法律实际上所规定的基本是因具体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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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免责问题,即对于有法定代表权的公务员执行公务造成的所有损害,国家和公务员均负连带责任,国家不得以在选任或监督公务员时已尽相当注意为免责理由。 连带 过失,但受害人就其所受损害,只能向国家请求赔偿,不得直接向公务员请求赔偿。如德国基本法第34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日本、美国的刑事补偿责任,就属于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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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公务人员个人负责制中通过诸多责任豁免规则所表现出来的对公务积极性的考虑,使公务人员依旧可以在执行公务时不至于过分的畏首畏尾。 于是,国家责无旁贷地被确立为向 人员个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职务侵权赔偿责任的作法,也是受国家自己责任说的影响。 [10] 例见,张卫英、王梅霞:确立我国公务员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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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免责问题,即对于有法定代表权的公务员执行公务造成的所有损害,国家和公务员均负连带责任,国家不得以在选任或监督公务员时已尽相当注意为免责理由。连带 过失,但受害人就其所受损害,只能向国家请求赔偿,不得直接向公务员请求赔偿。如德国基本法第34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日本、美国的刑事补偿责任,就属于这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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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原则对此损害的救济显得苍白无力,为了弥补过错原则之不足,危险责任原则应运而生。 危险责任是“国家或公共团体及其公务员因行使公权力,执行公务,所形成之 损害时,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负赔偿之责。”联邦德国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规定:“对于因一项刑事法庭判决遭受损失者如其判决在再审程序的刑事诉讼中被取消或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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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放屁(话糙,理不糙)。这样的内容根本就不可能、也不应该构成刑事法律规范的渊源。违反行政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实属对行政法和刑法的双重误解。 意外导致该人的行为致使他人受损,也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遁词。 试举一例:一位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因心脏病突发而不能继续履行职责(为了简单起见,忽略在某种法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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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具备的人力物力等情况,决定在当时情况下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所应达到的中等水平,低于该水平就构成公务过错(11)。公务员个人过错指可以和行政职务分离的过错,主要 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即被推定有主观过错,此时加害人所负的是一种推定的非事实上的过错责任。与客观过错相比,二者存在以下不同:首先,过错推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15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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