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争议,尤其是对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的具体手段,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本罪的相关犯罪主体范围,以及关于职务 职务的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程序,也不影响其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如某公司口头协议聘用的销售员,将取得的销售货款应交公司而未上交公司,即携巨款逃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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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杉侵占、挪用企业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被告人朱杉及其辩护人关于朱杉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朱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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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注册登记了一个服务商标,并且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形成了较高的品牌价值。某甲在任该公司经理期间,首先通过其岳父某乙成立了一个 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值得研析:即当刑法上的某一犯罪构成要素出现形式与实质的评价差异时,应当依据什么规则作出取舍?就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问题而言,从形式层面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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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为己有,该行为亦是职务侵占犯罪行为,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已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 的限额油价的价格将油卖给赵家店加油站,加油站将销售此油获利中的30000元给叶志华、曾巍,叶志华得赃款15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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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辩护人温东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锋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犯罪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09]262号起诉书于2009年8 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锋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关于职务侵占15万元的指控是按协议自己应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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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佳公司工作,同年5月15日,被友佳公司派往上海负责友佳公司产品在上海地区的销售,数额较大的货款其让客户汇款到公司账户上,数额少的其直接收 ,被告人杨东升被友佳公司聘任为上海办事处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上海办事处的收发货物、客户管理、催收货款等工作,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客观上具有收取公司货款未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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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得19万元,由于该行为发生在1997年9月31日之前,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被告单位国贸公司在被告人蒋必鸣具体操作下,让他人为自己 还款协议,又由国贸公司追回的价值237万元的不锈钢圆棒)。(三)职务侵占罪1997年4、5月份间,被告人蒋必鸣经与原国贸公司副经理吴甬定、总经理助理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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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性质已从挪用资金转变为职务侵占。案情被告人范昕利用其担任北京宝石众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众和科技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01年4月25 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私自收取晋江众和钢塑公司货款15万元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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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所犯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 的差额部分所有权属于公司,而李某却利用自己任区域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差额部分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二)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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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报刊的订购、销售,并将收取的货款交由公司财务统一入账。2007年1月至2008年10月间,被告人任xx利用其在xx公司门市部担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收到外 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两人共同或单独犯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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