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当事人没有选择权,但我国却独自例外。 (三)存在的原因 1、制度的参考 世界各国对民事再审管辖的规定有四类:为使案件及时得到裁判,日本民事 关键,现行的再审事由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主观性太强,需要具体化: 1、因原审法院程序不当 程序问题作为再审理由,一般是比较明确的,是否成立,依法审查后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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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通过由检察机关代表公益提出抗诉来解决。四、限制人民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的范围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再审程序的一种方式。2.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规定的不够科学。再审之诉的理由和条件规定的具体明确,既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其诉权,又便于法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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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审判监督程序中撤销生效裁判及调解书的法定事由。不管实体判决是否正确,只要当事人提出了确实的理由,证明一审或原审法院的管辖明显失当,二审或再审法院查明了 。一旦作出上述规定,原告本身就会避免无意义的诉讼,法院也会认真审查级别管辖权问题,避免无意义的审判。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国已有一些省级法院开始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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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缺乏明晰的标准,加之我国法律未制定确认民事再审事由的程序(注:张卫平在《论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法定化》中认为现行再审制度的缺陷之一就是在法的结构上欠缺 、法官因有偏颇之虞应行回避,并且回避申请已经宣告有理由,而该法官仍参与裁判的情形下,当事人如果可以通过上诉而主张原判决无效时,不能提起取消之诉。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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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理,如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利益衡量。笔者认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属于相对再审 2006,(4). [2]张卫平.论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的法定化[J].法学,2002,(2). [3]李浩.构建再审之诉的三个程序设计[J].法商研究,2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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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修正时明确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作为再审启动的重要事由,我们尚不知此次再审程序修改是否有意借鉴了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但可以肯定的是 奋飞:《论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问题》,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18]从刑事诉讼程序精密化发展的趋势来看,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又可以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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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不是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法定事由。[19]因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可以认定原裁判存在客观上的错误,但显然不能认定为原裁判违法 按照再审之诉三阶构划分标准,显然也可将完整的民事抗诉再审程序划分为三阶构,即受理(立案)再审事由审查再审审理。两相比对,区别仅在于:再审之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376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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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不是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法定事由。[19]因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可以认定原裁判存在客观上的错误,但显然不能认定为原裁判违法 按照再审之诉三阶构划分标准,显然也可将完整的民事抗诉再审程序划分为三阶构,即受理(立案)再审事由审查再审审理。两相比对,区别仅在于:再审之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376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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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法定程序,其独立价值不言而喻。不改不再审或者再审必改判的传统模式已不复存在,评判民事再审审查质量的标准也不是再审审理的结果,而是民事再审事由是否成立 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而非裁判文书是否确有错误,这是民事再审事由法定化决定的。(六)审查权限的有限性。民事再审审查的最终目标虽然是纠正错案,但民事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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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参与权与程序正当化之间的内在关系,尤其是当事人对诉讼的参与权和辩论权。这集中体现在新增加的三项再审事由中: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兼论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得失》,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 [16]参见李浩:《再审的补充性原则与民事再审事由》,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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