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的子女,子女都不在的,由其子女的子女,以此类推。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 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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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子女,子女都不在的,由其子女的子女,以此类推。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 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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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 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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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 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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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遗产的所有权主体发生两次变化。在对后位继承的次数未加限制的国家中遗产的所有权甚至还可以发生多次移转。相应的,遗产利益也发生两次或更多次转移 后位继承制度和信托制度是可以并行的制度。信托制度不排斥或取代后位继承制度。前述罗马法中的遗产信托与现代意义的信托制度有本质的区别。遗产信托实质是以继承人为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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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者间并不存在争议,在德国继承罗马法,成为德国普通法以后,到普通法末期,实体法与诉讼法才分离。[18]由此,近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适格概念才产生。 于债务人,而在败诉时既判力不及于债务人,是因为代位诉讼有区别于其他诉讼担当的特殊性,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对立关系,利益并非一致,债权人实际上是为了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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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民法院”的规定,除了《法国民法典》第788条关于抛弃继承而代位需要“请求法院”的规定有相似外,再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日本民法第423条第2款“非经裁判上 意思表示因欺诈、错误、胁迫等撤销权予以区别,后者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之标的。19、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669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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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规定,除了《法国民法典》第788条关于抛弃继承而代位需要“请求法院”的规定有相似外,再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日本民法第423条第2款“非经裁判上 意思表示因欺诈、错误、胁迫等撤销权予以区别,后者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之标的。 19、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380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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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偿债能力,故意非正常地处理自己的财产。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与普通侵权行为与普通侵权行有明显区别:(1)侵权主体就是死者本人,侵权行为正是其生前亲自所 的无偿处分行为,如害及债权人利益则是非法的,债权人可代位继承。如法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的抛弃继承,有损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得请求法院许可其以债务人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05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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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可以由 自己的名义,在债权保全限度内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就《合同法》相关规定看,其与传统民法代位权制度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但我国《合同法》解释(一)却赋予代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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