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理论一般认为,学理解释应当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禁止类推,除非有利于被告。 完整地说,刑法学理解释的方法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的任务有两个,一是通过解释 的一般理论和罪刑法定原则,如何通过刑法明确规定刑法的适用主体有权怎么做和无权怎么做,是刑法学理论需要考虑的最基本问题。其次,刑法是保护法。该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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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结合犯不能也不应该为牵连犯所取代。在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的今天,我们的刑法理论更应该突出结合犯适用的法律地位,而不能也不应该因数犯罪行为之间有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7〕顾肖荣.刑法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M].北京:学林出版社,1986. 〔8〕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2卷)[M].北京:中国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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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社会是否期待行为人实施作为,则应根据诸如父子、母子等亲属关系等在社会生活中的依存关系此类规范性要素来决定。[23]此外,也有日本学者认为,要认定一定的不 ,必须存在保障人地位。这里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作为义务人。如果不能明确其范围,即便在规范理论方面并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但从明确性要件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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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展,正体现了人权保障观念在刑事法领域中的复归。就刑法而言,首先是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取得了法律上强有力的支撑,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了立法上的明文确认。 注:参见游伟:《论我国刑事立法发展的几个原则问题》,《法学评论》1991年第5期; 曲三强:《关于刑法补充修改规定之理论评估》,《中外法学》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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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由于刑法修改中删除了对于主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因而,这里对主犯就没有从重处罚的依据了。? 以犯罪总额作为贪污共同 论处。 ( 三 ) 贪污罪中的犯罪数额起点的认定? 贪污罪中的犯罪数额起点是涉及到贪污罪的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问题。 1979 年刑法中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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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具有多义性,某种用语在刑法中究竟是哪一种含义,也产生了灵活性。第三,用语会随着社会发展产生新的含义,于是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是只能采用立法时的 判例法的主张并不现实。 那么,我们在固守成文法主义的同时,如何克服成文法的缺陷,从而真正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使刑法限制司法权力、保障公民自由呢? 由于成文刑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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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和监禁能力等而采取所谓变通措施,[18]则会使刑法修改的意义大打折扣,法律虚置的结果即是法律权威性的逐渐丧失。[19]笔者认为,这涉及对财产犯罪整体刑事 留有遗憾,而且将财产性利益等解释为财物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本身也是个问题。笔者认为,在财产犯罪中放弃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同时将取得罪与获利罪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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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司法资源和监禁能力等而采取所谓变通措施,⒅则会使刑法修改的意义大打折扣,法律虚置的结果即是法律权威性的逐渐丧失。⒆笔者认为,这涉及对财产犯罪整体刑事法网( 留有遗憾,而且将财产性利益等解释为财物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本身也是个问题。笔者认为,在财产犯罪中放弃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同时将取得罪与获利罪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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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定罪处罚。这种状况是与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的,法治的本质是讲求统治手段的合法性。我国刑法在1997年的修改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要求的是 范围十分广泛,根本就不存在研究到头了的问题。 以系统论来分析,刑法规范是刑法系统中的要素,而刑法系统又是法律系统中的子系统,法律系统又是社会系统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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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数额,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由于刑法修改中删除了“对于主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因而,这里对主犯就没有从重处罚的依据了。?以犯罪总额作为贪污共同犯罪人的 论处。(三)贪污罪中的犯罪数额起点的认定?贪污罪中的犯罪数额起点是涉及到贪污罪的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问题。1979年刑法中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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