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情况下,物权行为将“消失”。 在例外情况下,如在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中,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经债权合同设立而完成,物权行为不经意地消失了。其 摒弃物权行为理论,而通过完善权利转移中的公示方式及效力,在无因性设定和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寻求物权变动模式的完善模式。 四、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生效要件抑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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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保护善意第三人。教材进行了这样的诠释,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与 难认定、主观善意与物权公示原则的基本功能不协调、不动产无权变动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只能在物权公示原则下发挥作用(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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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有学者认为,第87条但书的真正意义在于信赖保护,善意第三人无待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即可取得与适用善意取得规定相同的法律地位,并且认为该但书的规定,在 后丧失法律基础,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纯粹的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完全一样。 [53] 我国台湾学者刘得宽先生持类似观点,其认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的给付,如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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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权利人。比如,在担保让与法律关系中,物的交付是由占有改定法律关系来代替的,所有权人作为间接占有人就通过这个法律关系来支配标的物,虽然这种物权关系没有 权利,只是在异议抗辩为正当时,处分行为无效,受让人即使善意也不能取得物权。〔18〕这种看法不符合异议抗辩制度的设计。因为,异议抗辩登记也是物权公示,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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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中多次出现了交付的概念,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交付是否包括了《物权法》第27 条所说的占有改定,如果依文义解释,此处的交付即应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由此可见,遗失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官如果要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将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则运用到赃物,就必须首先论证其类推的必要性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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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情形,判断权利人可否从买受人取回标的物,应当依据善意取得制度”。7善意取得与合同关系相分离,其适用不依赖法律行为之效力,如此可能产生疑问,若合同无效也能 ,对买受人严重不公。在缔约后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如标的物未交付、标的物为占有脱离物等,善意相对人无法受到合同的保护,只能依靠缔约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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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权利人。比如,在担保让与法律关系中,物的交付是由占有改定法律关系来代替的,所有权人作为间接占有人就通过这个法律关系来支配标的物,虽然这种物权关系没有 权利,只是在异议抗辩为正当时,处分行为无效,受让人即使善意也不能取得物权。〔18〕这种看法不符合异议抗辩制度的设计。因为,异议抗辩登记也是物权公示,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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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支付土地转让款。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首次 丙就意味着,丙取得了A船的所有权,而乙未取得所有权。 其次,由于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简易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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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区别,难怪乎德国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在事实上和效果上采取了仅仅通过契约而取得所有权的制度。[32] 但这种情形不意味着在物权立法上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模式 ,即交付但不转移所有权或者未交付但转移所有权。立法上同时规定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均为交付之有效方式。 (三)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方式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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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个别细节问题的具体规定值得再予推敲。例如:在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中,未考虑到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为交付者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问题;[ 即已存在(第170条)。该项规定的理由在于诉讼时效是针对某些民事权利和交易关系而适用的,国家直接控制、管理而未授权法人、公民经营管理的财产,因为并未进入民事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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